有懷疑毒販前晚在公主道逃捕時撞毀4輛市民私家車,幸無市民受傷,但受損車輛車主在索償問題上可能會遇到困難。香港執業大律師陸偉雄表示,如果捱撞車輛只是購買「第三保」,但肇事私家車是未經租車公司同意擅走取走,加上保險和行車證失效,受損的私家車車主難以向車主索償,只可循民事向肇事司機索償,但對方是否有能力賠償就另當別論。
西九龍交通部意外調查隊第五隊高級督察黃浚柏昨日表示,案中損毀的私家車司機可於24小時內聯絡保險公司,並在維修前去公證行打價,及循小額審裁處追討損失。國際專業保險諮詢協會會長羅少雄表示,首先要視乎車主是購買哪類保險,倘若為「全保」,私家車在任何情況損毀均受保障,但如只購買「第三保」就完全不同,保險公司需要視乎意外情況。在保險公司的條款中,有要求「車主和司機有責任盡量避免意外發生」,如果涉及第三者司機無法避免,保險公司會作出賠償。不過,若發現是在已知或故意等導致意外發生,就要展開調查後視乎情況處理。
司機擅自取車 責任不在租車行
陸偉雄認為,被撞的私家車車主倘循第三者責任保險找涉案車輛追討賠償有難度,因為該車車主為租車公司,涉事司機是租用車輛,且過期仍未還車,屬「擅取他人交通工具」,法例上該車已失去保險合約效用:「好像報了案,稱租車人士在指定時間沒有交還車輛,換句說話即有人取走車輛,即使不是偷車,也是擅取車輛作犯法用途,所以車主、作為租賃車行沒有任何疏忽。」被撞的私家車車主只能自掏腰包修車,他建議受影響車主可以循民事向涉事司機追究。
倘市民的私家車在警方執法行動中被徵用,例如2009年7月13日警方在觀塘繞道進行堵截飛車行動時,預先徵用多輛車攔截,及後損毀車輛的車主可向警務處處長追討賠償,但陸偉雄指出,在今次事件中,由於被撞的私家車是在警方行動過程中停下而並非被徵用,所以不符合向警務處處長追討賠償的要求。 ◆香港文匯報記者 蕭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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