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除夕夜宿舍內犯案 裁判官斥被告證供不可信
一名香港大學男生於2021年除夕夜在宿舍涉嫌非禮「組媽」,被控兩項猥褻侵犯罪。案件經審訊後,被告昨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兩罪罪成。暫委裁判官鄧子楷裁決指,被告證供不可信及不可靠,拒絕接納其供詞。案件押後至9月3日在屯門裁判法院判刑,以待索取社會服務令、感化及心理報告,其間被告須還押。◆香港文匯報記者 葛婷
22歲被告潘啟堯,被控於2021年12月31日在香港大學李兆基堂某房間內兩度猥褻侵犯女事主X。裁判官鄧子楷裁決表示,X形容她與被告是朋友,關係友好,但非親密,而她沒對被告做過超越朋友界線的行為,但被告在案發日對她所做的行為令人反感,對她造成很大影響。
被告聲稱,他與X認識的4個月內與X吃過4次飯,其中一次是兩人單獨用膳。X又為他介紹兼職,主動向他發訊息問及宿舍保安當值事宜,以便帶朋友進宿舍,因此認為兩人關係親密,並稱X的行為有機會令他會錯意。
裁判官:飯局有他人在場不算約會
裁判官指出,法庭看不到X的行為有機會令被告誤信兩人關係親密,明言難以想像被告與X吃飯時是約會,因為大多數的飯局均有其他人在場。被告認為X對他有好感是因為介紹工作及查問宿舍保安的事,但法庭未能理解為何X這些行為會向被告傳達錯誤訊息。
裁判官批評,被告作供時經常改變說法,未能提供可信賴的證供證明X曾做任何超越朋友底線的事情。被告聲稱對X有好感,卻做出與此相違的行為,裁定其證供不可信及不可靠;事主X在盤問下沒有動搖,說法合乎邏輯和常理,而X亦公允地表示,不排除被告受到酒精影響,法庭接納她全部證供。
就首項非禮罪,裁判官指如X所述,被告未經她同意下貼近其背後,以下體摩擦其臀部、搭其腰,明顯有猥褻意圖。至於第二項非禮罪,即被告向事主露出下體,裁判官強調,即使被告沒有觸碰到事主,其連串言行有猥褻意圖,令事主感到非常害怕,遂裁定兩罪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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