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 香港特區《政府租契續期條例》今日(7月5日)刊憲生效。條例設立常設法定機制,精簡地契續期程序,分批為2024年7月5日或之後到期而沒有續期權利的一般用途地契(即一般住宅、商業、工業地契,下稱適用地契),處理地契續期事宜。一般到期的地契會自動續期50年,續期的地契的原有條款、權益和產權會以原狀過渡。
甯漢豪:為拚經濟締造更好條件
發展局局長甯漢豪表示,條例秉承1997年7月訂立的土地政策,簡化地契續期安排,正是體現「一國兩制」行穩致遠對香港的堅實保障,為香港社會全力拚經濟締造更好條件。
地政總署署長會繼續行使政府完全酌情決定權,在每批適用地契到期前6年,於政府憲報刊登「續期公告」為有關地契續期。公告會表明在指明時間範圍內到期的適用地契,除非被列於同日刊登的「不予續期列表」,否則均獲續期50年而無須補地價,但須每年繳納相當於有關土地每年評估的應課差餉租值3%的地租。
在新機制下,透過上述「續期公告」,地契原有的產權負擔、權益及權利(例如按揭)將自動過渡至續期的年期而不受影響,業權人無須辦理任何手續,省卻了過去業權人為地契續期逐一與政府簽立續期文件、重新辦理按揭等等的繁複手續。
地政總署今日刊登首份「續期公告」,涵蓋少於6年內到期的適用地契(即2024年7月5日至2030年12月31日到期的地契),這批次的地契全部獲得續期,涉及376個地段。其後,按法例給予6年通知的要求,地政總署將於2024年年底刊登下一份「續期公告」,涵蓋2031年到期的地契。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