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學家宋清輝

當前,內地正在加大力度防範化解地方債務風險。在此背景下,觀察到,「盲目舉債」等相關字眼也頻頻出現在「落馬」官員的通報當中。此舉一方面說明紀檢監察機關正加大對官員違法違規決策的查處和追責力度,另外一方面也說明個別地方違規舉債融資已經到了危險時刻,若不及時查處,將來可能會造成重大債務風險,嚴重破壞當地經濟生態環境。

地方政府缺錢,必須通過合法合規的渠道來選擇融資方式,一旦以「政府」二字背書違規舉債融資,極有可能形成財政金融風險隱患,從而不利於中國經濟健康穩定的發展。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第三十五條明確規定,經國務院批准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預算中必需的建設投資的部分資金,可以在國務院確定的限額內通過發行地方政府債券舉借債務的方式籌措,舉借的債務應當有償還計劃和穩定的償還資金來源,只能用於公益性資本支出,不得用於經常性支出,除此之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以任何方式舉借債務。另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為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債務以任何方式提供擔保。

違規舉債或因心存僥倖

總體而言,地方政府違規舉債或違規擔保共有3種可能,第一種是沒有合理的規劃,花錢花得太厲害,在沒有其它獲得資金的方式上選擇了違規舉債融資;第二種是貪污腐敗,即通過融資的方式進行利益輸送,以此來掩蓋貪污受賄的罪行;第三種是對法律根本不理解,認為自己是地方最有權勢的官員,想怎麼做就怎麼做。總結起來,地方政府違規融資舉債的共同點就是心存僥倖、無視法律。

維護市場經濟就是要尊重客觀規律,雖說培養出一名地方政府領導不容易,但如果一名地方政府官員大肆違規舉債融資,很可能就會因此帶來更多的風險,甚至能夠毀掉當地的經濟發展。因此,在地方政府違規違法舉債的方面,就要靠國家相關部門的嚴格進行監督,依法進行嚴厲處置違規舉債融資行為。

增加違規成本為治本之法

從經濟學理論上來看,個別地方政府之所以敢於「頂風作案」 違規舉債融資,顯然是看到了其違規收益遠高於違規成本,因此必然會放手一搏,所以在相關更為完善和嚴厲的舉措出台之前,這種情況估計還會普遍發生,畢竟被「罰」的錢還能「賺」回來,被「免」去的職務過兩年又能「升」回來,即使「進」去了沒多久也能「放」出來。只有當法律讓這些違規舉債融資的地方「大員」形成無法翻身的違規成本之時,這種現象才可能會慢慢減少。

作者為經濟學家,著有《中國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