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葛婷)2020年7月1日,一批黑暴分子在灣仔發起非法遊行釀大規模暴亂,逾300人於當日被警方拘捕,其中兩名在銅鑼灣被捕的男子受審後被裁定非法集結罪成,各被判囚5個月並已完成服刑。兩人不服定罪上訴,高等法院暫委法官郭啟安本月7日頒下判詞,指上訴方在原審時沒挑戰或質疑證據的呈堂性,全都是通過承認事實而被納入本案,批評上訴方似乎是自打嘴巴,又強調原審裁判官裁斷理由充分,合情合理,遂駁回定罪上訴,決定維持原審裁決。
是案兩名上訴人為林永耀(24歲,工程師)及蔡偉賢(22歲,學生),於去年經審訊後被裁判官王證瑜裁定非法集結罪成,各被判囚5個月。其後,兩人提出上訴被駁回。
比對證物揭身份 上訴人說法違常理
上訴方稱涉案的呈堂片段及截圖雖拍得聚集畫面,但未能見到上訴人的樣貌,不足夠裁判官清楚辨認出上訴人,原審只能靠其他特徵,例如衣着、身型等判斷。暫委法官郭啟安在判詞中反駁,當時上訴方並沒有挑戰或質疑有關證據的呈堂性,全都是通過承認事實而被納入本案,上訴方似乎是自打嘴巴。
郭官在判詞中表示,裁判官可自行根據證物的清晰度,判斷片段中人是否被告。裁判官通過觀察兩名上訴人的衣着及攜帶的物品,並比對其他證物後,才確定呈堂片段中顯示的兩名男子為兩名上訴人,故同意原審身份辨認的判斷。由於呈堂片段中的兩名男子已確定為上訴人,原審亦指出上訴人的說法有違常理,故郭官裁定此上訴理由不成立。
針對上訴方指稱原審裁判官錯誤地裁定兩名上訴人有參與非法集結的行為和意圖,聲言僅身在非法集結現場,本身不足以構成參與。郭官反駁,經多次觀看有關錄影片段並比對,得出與原審裁判官相同結論,肯定兩名上訴人就是片中及截圖顯示的男子。當時,他們的行為毫無疑問是鼓勵其他在現場堵路的集結者。因此,他們一定並非單純身處非法集結現場,而是藉着他們的所作所為鼓動並參與當天的非法集結,故本案已經有足夠的環境證據可供法庭推論兩人均具參與非法集結的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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