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家超昨日表示,絕對支持對社工註冊局撥亂反正的任何措施。 中通社
◆重組社工註冊局使其重回正軌,更好服務市民。圖為社工陪伴長者出遊,快樂合影。 資料圖片

重組社工註冊局 委員15人增至27人 委任佔17人

香港特區行政會議昨日通過社會工作者註冊局重組建議,重組後的社工註冊局委員數目將由目前的15人大幅增至27人,其中包括17名委任成員,8名由註冊社工選舉產生並須為註冊社工的成員,社會福利署署長(或其代表)及一名必須是註冊社工的公職人員。行政長官李家超表示,絕對支持在現時系統上需要撥亂反正的任何措施,對勞工及福利局在這方面的充分認識和掌握很有信心。據悉,特區政府就《2024年社會工作者註冊(修訂)條例草案》提出5項立法建議,包括擴大註冊局成員數目,所有註冊局成員均須符合宣誓規定等,條例草案將在本周五(17日)刊憲,並於下周三(22日)提交立法會審議。◆香港文匯報記者 鄭治祖、藍松山

為完善註冊局的管治,特區政府就《2024年社會工作者註冊(修訂)條例草案》提出5項立法建議,包括擴大註冊局成員數目,確保被裁定干犯嚴重罪行人士的社工註冊當即被註銷,清楚訂明《工作守則》及紀律委員會備選委員小組成員委任的生效日期,訂明社工專業的持續專業發展要求,以及對所有成員實施宣誓規定(見表)。

所有註冊局成員須宣誓

勞工及福利局發言人昨日表示,條例草案如獲通過,將擴大註冊局成員數目以推動更廣泛及均衡參與、確保被裁定干犯嚴重罪行人士的社工註冊當即被註銷、清楚訂明《註冊社會工作者工作守則》及紀律委員會備選委員小組成員的委任的生效日期、訂明社工專業的持續專業發展要求,以及對所有成員實施宣誓規定。

發言人說:「註冊社工責任重大,影響深遠。社工往往得到受助者的信任,對他們具有很大的影響力,因此更應恪守法治,自覺維護國家安全、社會秩序及公眾利益,不偏不倚地執行職務。因此,社會工作者註冊局有必要在符合公眾利益的情況下,以公平公正的方式履行其法定職能,以保障服務使用者及整體社會利益。條例草案將完善註冊局的管治,使其更有效地保障廣大社會的利益及維護國家安全。」

孫玉菡:確保多元均衡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孫玉菡表示,留意到業界很關心專業自主,因此在新的組成中,仍以社工佔多數。註冊局要處理的是社工的專業發展、他們的紀律聆訊、註冊等,以社工為多數,都是合乎情理。不過,另一方面,要平衡社會的整體利益,因為註冊局不僅關乎社工註冊,社工服務的對象、受助人大多是弱勢社群以至整個社會,所以需要不同人士的參與。

他表示,社工的來源應該多元,有部分通過選舉產生,但另一部分可通過委任產生,確保註冊局的社工多元化,可能有些是知名教授、大家都尊重的社福機構領袖,讓整個註冊局的運作更多元、更均衡。

至於為何要增加成員人數,孫玉菡指,接下來註冊局的工作很多,包括要制訂持續進修的框架和要求,需要很多專業的社工、領袖、教授、學者等一同參與,為社工的未來發展,為社工的專業化發展提供更多意見。此外,現時註冊局有很多短板,很多細節和程序均需改革和做得更完備,這需要多些委員幫忙做工夫。

為專業發展提供好基礎

他強調,這次的修例建議,已經平衡了多方面意見,讓註冊局可重回正軌,為社工專業發展提供好的基礎,為更好地顧及社會利益注入重要的改變元素。

被問及為何對所有成員實施宣誓規定,孫玉菡指,註冊局行使的是公權力。現時香港有約27,000名社工,社工的註冊和紀律聆訊,都屬於公權力,所以要求一個行使公權力的法定委員會的成員要宣誓,確保他們可維護國家安全,以及擁護基本法和效忠香港特區,是理所當然。

一表睇清5大立法建議

①擴大註冊局成員數目以推動更廣泛及均衡參與

現行機制:註冊局由15名成員組成,其中8名須為由註冊社工選出的註冊社工、6名須為由行政長官委任的人士,另外1名須為社會福利署署長或其代表。

立法建議:重組後的註冊局有27名成員,包括17名委任成員,當中不少於5名須為註冊社工;8名由註冊社工選舉產生並須為註冊社工的成員;社會福利署署長(或其代表)及1名必須是註冊社工的公職人員。27名成員當中,有至少14名註冊社工。

②確保被裁定干犯嚴重罪行者的社工註冊當即被註銷

現行機制:註冊社工被裁定干犯嚴重罪行,其註冊尚未到期續期,《條例》現時並沒有賦權或規定註冊局須即時議決是否將有關註冊社工除名。

立法建議:賦權註冊局指示註冊主任從註冊社工的註冊紀錄冊中剔除干犯某些罪行者的姓名,並須在發布當日生效,從而迅速註銷被裁定干犯特定嚴重罪行者的社工註冊。

③清楚訂明《工作守則》及紀律委員會備選委員小組成員委任的生效日期

現行機制:凡註冊局批准《工作守則》或撤銷已批准的《工作守則》,該局須藉憲報公告指出有關的守則,並指明該項批准的生效日期,或批准停止生效的日期。

立法建議:明確規定《工作守則》在局長於憲報刊登公告的日期開始生效或不再有效。

現行機制:紀律委員會備選委員小組成員的委任須在憲報公布。

立法建議:明確規定任何紀律委員會備選委員小組成員的委任及撤銷委任在局長於憲報刊登公告的日期開始生效。

④訂明社工專業的持續專業發展要求

立法建議:修訂《條例》,賦予註冊局訂立持續專業發展要求的新職能。註冊局亦應被賦權在申請人未能符合持續專業發展要求的情況下, 拒絕其註冊續期申請。

⑤對所有成員實施宣誓規定

立法建議:

(1) 規定所有註冊局成員均須符合宣誓規定。

(2) 宣誓規定適用於緊接修訂《條例》生效日期前擔任註冊局成員的人士。如該人拒絕或忽略作出註冊局成員誓言,則不得繼續擔任註冊局成員。

(3) 訂明違反註冊局成員誓言是行政長官可根據《條例》宣布註冊局成員職位懸空的有效理由。

(4) 在局長指明須交回簽妥的註冊局成員誓言的限期屆滿該日或行政長官作出宣布該日之後的5年內,喪失在註冊局成員選舉中獲提名為候選人或獲選為註冊局成員的資格;及獲委任為註冊局成員的資格。

(5) 選舉不得在該懸空職位的原來任期完結該日之前的12個月內進行。

◆資料來源:《2024年社會工作者註冊(修訂)條例草案》

◆資料整理:香港文匯報記者 鄭治祖、藍松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