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業大律師陸偉雄昨日在接受香港文匯報記者查詢時表示,若明知而參與「碰瓷黨」撞車詐騙,不單要負上「串謀詐騙」刑責,更會有其他風險:參與者一旦在詐騙過程中發生嚴重傷亡,難以追責和索償,若證明是故意造成撞車,對方司機無需負上責任,而學生是參與詐騙案角色,若受傷或死亡,其家屬甚至不能申請不問過失交通意外賠償,唯一只能追究「始作俑者」,即「碰瓷黨」主腦,但主腦賠償能力成疑,涉案的學生可謂全無保障。
同時,法律上有「交通意外」及「交通事故」之分,「交通意外」是指在馬路上發生任何造成嚴重財物損毀或人命傷亡,當事人應該報警處理,「交通事故」則指發生輕微碰撞及無人受傷情况,雙方可以賠錢「私了」。
陸偉雄提醒,「私了」是否代表對方不能再追究責任,需要視乎處理程序,若當事人即場要求簽紙證明有關賠償已是「最後及全面賠償」,對方事後就不能再作追究,惟必須注意是否完全沒有「手尾」問題,又如果只是與司機簽紙作實,不代表車上乘客亦放棄追究權利。 ◆香港文匯報記者 蕭景源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