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葛婷)36歲無業男子諸榮鋒,於去年7月在港鐵朗屏站附近,拆去路邊的國旗及區旗扔進明渠,被控侮辱國旗及侮辱區旗罪。他原本不認罪,昨日案件在屯門裁判法院開審前改為認罪。裁判官黃國輝判刑強調,國旗象徵國家主權,無論涉案旗幟有沒有被弄污,被告拆旗扔入明渠已是侮辱,最終判處監禁45天。

裁判官判刑表示,本案控罪嚴重,國旗為國家主權的象徵,區旗是香港特區的象徵,不論被告有否弄污旗幟,他將旗幟拆除及丟進明渠已屬於侮辱行為,無可避免須判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