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俊文因監獄規則修訂不獲減刑。圖為馬俊文早前在中區警署外被捕。 資料圖片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蕭景源)《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於上周六(23日)正式生效,同時修訂《監獄規則》第69條,列明如囚犯是因為被裁定犯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而服刑,除非懲教署署長信納該囚犯獲得減刑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否則不得獲得減刑。消息指,因煽動分裂國家罪成判囚5年、外號「第二代美國隊長」的馬俊文,因獄中行為良好獲扣減刑期,原定昨日出獄,但因新修訂的監獄規則而不獲減刑。這是《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生效後首例。

根據資料,馬俊文因涉及2020年20宗不同事件中叫「港獨」口號,被控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成,判監5年9個月;他其後上訴得直減刑至5年,並因獄中後行為良好,獲扣減三分一刑期,原定可於昨日出獄。不過有消息指,馬因未能令懲教署署長信納,其離開院所後不會作出不利於國家安全的行為,需繼續服刑。

資深大律師湯家驊昨日接受傳媒查詢時表示,《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剛於上周二(19日)通過,上周六(23日)刊憲實施,「其間只有4天,他(馬俊文)沒有足夠時間作出申請,可能會令懲教署信納他,應給予機會重新申請;或者他認為懲教署署長的決定違反程序公義,完全不合理,有機會可以申請司法覆核。」

懲教署回應香港文匯報查詢時指,《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對《監管釋囚條例》及《監管釋囚規例》作出修訂:如某囚犯是因被裁定犯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而服刑,則除非懲教署署長信納提早釋放該囚犯,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否則不得將該囚犯的個案轉介予監管釋囚委員會考慮。有關規定適用於所有因被裁定犯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而正在服刑的囚犯,不論其刑罰是在有關修訂生效之前、當日或之後判處的。

發言人強調懲教署署長是根據法例賦予的權力執行有關條文,並會嚴格依照所有相關法律,考慮個案的實際情況及所有相關因素包括在囚者的申述,相關在囚者的個案,確保所有個案獲公平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