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西方反華勢力近年不斷無理干預香港事務,阻礙香港發展經濟、改善民生,以達至「以港遏華」目的,用心險惡。《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順應世界各國維護國家安全立法趨勢,借鑒其他國家特別是普通法國家相關立法經驗,包括英國的《2023年國家安全法》、新加坡的《2021年防止外來干預(對應措施)法》,新增「境外干預」罪,清晰定義要使用「不當行為」才屬犯罪,既有力防範境外勢力損害國家的主權和政治獨立,亦保障香港與任何地方的正常商業活動或交流不受影響。
有關「參加或支援境外情報組織,或接受其提供的利益等」罪,《條例草案》亦參考了澳洲的《刑事法典》、英國的《2023年國家安全法》等,禁止任何人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罔顧是否會危害國家安全,而明知地為境外情報組織作出受禁作為,並在條文中清晰明確犯罪既有「意圖或罔顧」元素、亦要有「明知」元素並作出已詳列的「受禁作為」才可能違法,確保立法不會影響市民和商界日常與外國的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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