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飛龍 資料圖片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馬靜 北京報道)香港特區政府現正展開香港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的公眾諮詢。港澳問題專家、 中央民族大學法學院副院長田飛龍日前接受香港文匯報訪問時表示,是次重啟二十三條立法是一次「補課式」立法,是在香港國安法基礎上進一步彌補國安法律漏洞、全面應對國安制度風險及構築完整國安法網的重大制度建設,具有顯著的必要性與合法性。

田飛龍表示,這次立法不同於2003年立法,其制度環境與立法目標已有重要變遷。是次立法在選舉制度改革、區議會制度改革及新的立法會、區議會產生之後,在香港「愛國者治港」獲得政治正確性、法律權威性和社會文化領導力之後,特區政府決定啟動二十三條立法,其立法時間點的判斷和選擇是精準的,也是合理的。

具五個特點和制度進步意義

田飛龍指出,此次二十三條立法在「一國兩制」制度體系建設與香港法治發展層面具有五個特點和制度進步意義:

第一,二十三條立法以更完整的制度基礎為依託,全面回應新時代香港國安制度風險;

第二,二十三條立法在國家安全基本概念上採行「總體國家安全觀」,但在具體制度安排上體現「一國兩制」特殊性;

第三,二十三條立法在具體內容和體系上需要與本地法例、基本法第二十三條及全國人大「5·28決定」以及香港國安法相銜接與融貫,從而承擔起香港國安法律體系的結構樞紐功能;

第四,二十三條立法具體罪名和制度框架安排上體現了綜合性、針對性和制度銜接性,是公眾諮詢與法律草案擬訂的關鍵點;

第五,二十三條立法具有域外效力,與香港國安法的保護管轄原則保持一致,增強立法的威懾性與執行力。

具體到第五點,田飛龍說,從比較法角度而言,國家安全法的域外效力及其保護管轄規定是通行做法,因為國家安全犯罪具有特殊危害性和行為模式的跨境傾向,法律需要訂立與之相稱的域外管轄機制。當然,這種域外管轄機制並非一種非法的長臂管轄,而是一種互惠機制,其具體執行需要通過雙邊或多邊的刑事司法互助協議加以實現。

他指出,目前看,香港國安法的域外管轄機制遭遇到美西方國家的政治阻卻和制度干擾,導致諸多「港獨」分子和組織逍遙法外,也放縱了外部干預勢力的非法破壞行為,這是美西方國家「司法政治化」的體現,並不符合法治原則,但域外管轄機制仍是有意義的,可以對本土勢力和外部干預勢力的勾結破壞行為進行合理的延伸打擊,並盡可能壓縮其國際活動空間和具體行為的煽動效果。

明確規定規範執行 合理有遠見

田飛龍相信,隨着中國法治進步、國際地位提升與國際合作機制的完善,香港國安法與此次二十三條立法的域外管轄機制會逐步顯示強大威力和精準懲罰性,故在本次立法中加以明確規定並規範執行,是合理與有遠見的。

他提到,此次二十三條立法不是如同2003年那般寬鬆和缺乏明確框架,而是有着全國人大「5·28決定」和香港國安法的既定法制前提和基礎,有着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的列舉範圍,有着香港本地法例的關聯性條款,還有着國安新風險的事實依據。

「即便如此,此次立法仍然且必然持續遭受來自本土勢力和外部干預勢力的詆毀和指責,也會遭受來自市民群體的某種質疑和誤解,這就更需要特區政府和愛國者陣營進行充分動員,展開充分諮詢,提供充分解釋說明,包括在香港本地及國際社會的一般性公眾溝通和專業界別的定向溝通。」田飛龍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