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葛婷)裁判官鄭紀航於2020年在審理時年17歲男生藏士巴拿等物品一案時,判被告入勞教中心。鄭其後被投訴立場偏頗、定罪和判刑不合理。司法機構昨日公布調查報告指,專責法官小組調查後,認為有關投訴全部不成立。特區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經考慮專責法官小組的調查報告及諮詢委員會的建議,認為投訴不成立。
司法機構指,收到的投訴可總括為以下三方面,包括裁判官基於偏頗的立場和偏見,信納警員證人的證詞而拒納辯方的證供,在證據不足以合理地推論被告人有罪行所需意圖的情況下將被告定罪;以及裁判官的判刑不合理。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朱芬齡 、上訴法庭法官區慶祥及原訟法庭法官李運騰組成的專責法官小組,深入了解並閱讀了裁判官定罪及判刑的口頭理由的錄音謄本,以及原訟法庭就針對定罪的上訴判案書。
專責法官小組認為,裁判官於口頭裁決理由中,分析了警員證人及辯方證詞,以及交代相關誠信的裁斷基礎。上訴時,被告人沒有以裁判官對證人誠信的裁斷犯錯或偏頗為上訴理據,而原訟法庭對此項裁斷亦沒有任何負面批評。 因此,有關裁判官分析證人的證詞時偏頗的投訴,欠缺事實基礎。
小組又指出,裁判官的定罪及判刑決定是一項司法決定,是否恰當不屬於投訴司法人員司法行為的範疇,而且鄭官於口頭判刑理由中,亦已交代了拒絕為被告人索取感化令及青少年罪犯評核委員會報告的因由,以及相關的量刑考量。被告人沒有就裁判官的量刑,以原則性犯錯或判刑明顯過重為理由提出上訴。小組重申,定罪或判罰的司法決定,部分人或基於立場或政見而不予認同,但這不等同相關司法決定或司法人員是偏頗,在決定針對司法行為的投訴是否成立時,案件的結果不一定是相關的考量,更並非是唯一的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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