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 除了房委會,房協轄下亦有約3萬個出租屋邨單位。房協昨日表示,下月起將打擊濫用公屋,並修訂「非經常持續居住」的定義,非經常在單位居住3個月,就會視為濫用公屋。明年4月1日起,實施優化富戶政策措施。房協正與地政總署商討使用有關物業查冊系統的安排,將主動查核租戶是否擁有香港住宅物業。
房協表示,因應社會對公屋的需求殷切,將採取一系列措施,加強打擊濫用公屋,包括優化現行的「富戶政策」,房協已於10月在轄下所有出租屋邨張貼通告,以及發信通知已簽署附有「富戶政策」條款租約的租戶。
房協總監(物業管理)潘源舫表示:「經檢討後,有關措施將集中兩方面,分短、中、長期三個階段實施。短期措施主要即時提升打擊濫用公屋的力度,例如縮短丟空或非持續居住的期限、因違規被終止租約人士5年內不能重新申請公屋等。中期措施包括擴大『富戶政策』涵蓋的租戶、富戶需要更頻密申報是否擁有物業及持續居於單位,以及授權房協向政府部門及公/私營機構查核租戶資料等。房協長遠會研究將『富戶政策』擴展至轄下所有租戶。」
非持續居住期限縮短至3個月
房協轄下出租屋邨的租戶若丟空或非經常持續居住於單位,會被視為濫用公屋。下月1日起,非經常持續居住的定義將修訂為3個月。 因為未能符合「轉換戶主政策」或在「富戶政策」下須遷出單位的租戶,若有暫時住屋需要,可向房協申請「定期暫准居住證」。在新措施下,暫居期上限將由現時12個月縮短至4個月。暫居期間房協亦不會重新評估其資格。
在新措施下,因作出虛假陳述、違反租約條款等而被終止租約的房協前公屋租戶及其在租約內已年滿18歲的家庭成員,由終止租約翌日起計5年內會被禁止再次申請公共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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