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看到一位網台主持人在其臉書上談及自己的婚事,最引人注目的是,他刪去結婚誓詞中「無論環境順逆、富有貧窮、健康疾病,我將永遠……」這句關於「永遠」的承諾,因為他重視離婚的自由。離婚自由固然可以保障個人不會受到不良婚姻的傷害;同時,出於對個性的尊重,離婚也可令雙方的生活不會因為其中一方而受到束縛。這種自由無疑避免了一些傳統婚姻的流弊,但理想的婚姻不能只談分離的道理,我們或可借助儒學思想再思考一下婚姻誓詞中強調的「永遠」的意義。
「對愛之愛」催生「感激之情」
當代新儒學代表、哲學家唐君毅先生將愛情解釋為一種精神活動,意思是愛情之產生不是出於生理衝動,而是基於人的自覺,即人尋求價值實現之自覺。愛情之為愛情,並不在於「愛」,而是在於「對愛之愛」。前者指的是生理上對形體容貌之愛慕,僅表示兩人生理結合之事實,但愛情真正的發生,卻是在於後者,即人對「愛」加以自覺,在生理事實以上還有一種價值實現的欲求。具體來說,是人覺知到對方對自己的愛,由此而產生一種「感激之情」,並伴隨一種需要照顧和體貼對方,乃至為對方而節制自己的慾望之道德意識。
唐君毅由此基本立場引伸至對「專一」、「堅貞」和「信心」三種道德價值的分析。按他的說法,愛情之所以要求專一,是因為上述那種感激之情的產生,已意味着人憑其自覺,將本來可以四散到無數對象的愛意,一併收斂而向某一人集中起來,以一方代替無數。所以個人在愛情上的不專一,即表示他放棄了精神收斂之運用,令對方又變回無數對象之一。
再者,愛情的發生既要求專一,那麼愛情的持續也要求專一的堅持,亦即是堅貞。堅貞規範了人的本能慾望,使之不會隨時間或環境的流變而向外亂注或氾濫,令對伴侶的感激之情可以在時間、環境的流變中保持不變。
最後,唐君毅還指出人應該對伴侶有信心。倘若人一方面自信能做到專一、堅貞,另一方面卻懷疑對方不能如此,這是對伴侶是否有自覺能力的懷疑。所以人應對伴侶有信心,信心乃雙方的專一堅貞得以互相引發、互相支持的基礎。
無論是否完全同意以上關於專一、堅貞和信心的論點,唐君毅先生的貢獻在於他用遠比道德教訓有力的哲學論證,解釋人應該追求永遠的愛情或婚姻的理由,為我們重新思考傳統價值提供了參考。
◆ 楊彩杰博士 (香港恒生大學中文系助理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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