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蕭景源)本港有法例嚴禁宰殺、出售及食用貓狗肉。油麻地新填地一間凍肉店,今年2月被揭發從內地走私已煮熟的貓狗肉到港後,以「M」代表貓和「G」代表狗作暗號,出售貓狗肉。其間有記者「放蛇」取得有關肉類交由實驗室檢驗,證實是貓肉和狗肉。其後漁護署亦到涉事店舖檢取可疑肉類化驗證實是貓肉後,再與食環署採取聯合行動,票控店舖40歲男負責人吳思遠一項售賣限制出售的食物(新鮮或冷藏肉類)及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貓肉作食物罪。

被告其後承認售賣限制出售的食物,及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貓肉作食物,今年4月在觀塘裁判法院被判即時入獄10星期。案情指涉案店舖的雪櫃內有1.255公斤急凍貓肉,而雪櫃中有羊、雞、豬、家禽等肉類,但被告只能提供一張雞肉單據,其他肉類的原產地成疑,暫委裁判官郭康麟表示判刑必須發出阻嚇性信息。

根據《貓狗規例》(第167A章),任何人不得屠宰任何狗隻或貓隻以作食物之用,不論其是否供人食用;亦不得售賣或使用或允許他人售賣或使用狗肉及貓肉作食物。違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處罰款5,000元及監禁6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