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游說改口供、剋扣薪金、參與者該當何罪?
大律師陸偉雄日前接受香港文匯報訪問時指出,入境處和勞工處接獲投訴後進行調查,即事件已進入調查程序,若僱主在此期間教唆護工作出虛假陳述,隱瞞有關工作內容,明顯是有意圖影響調查方向和結果,正正是有妨礙司法公正目的,已屬於違法行為。
他表示,無論是僱主抑或有份規勸護工的中介人士,若調查屬實可被控以串謀妨礙司法罪名。相關護工倘依循僱主和中介要求作出回應,會同被控以有關罪行。根據香港《刑事程序條例》,觸犯有關可公訴的普通法罪行,最高可判處7年監禁,但2008年修訂則賦予法院酌情權,可視乎罪行嚴重程度判決任何監禁年期和罰款金額。
◆ 欺騙護工違法,始作俑者會如何?
至於護工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所出現的違法行為,陸偉雄表示,若護工被院舍欺騙而違反入境條例,最終要視乎法官是否信納其並不知情,「一般裁決時會視乎被告有否犯罪意圖及行為,如果信納護工並不知情,即等同沒有犯罪意圖,或會裁定無罪。至於會否即時遣返或如果處理該名護工的逗留情況,則要視乎入境處。」他表示,在上述情況下院舍負責人或已干犯欺詐罪,而其欺詐行為更令他人觸犯法例(違反入境條例),罪行程度更重。根據香港法例,欺詐罪最高可被判監14年。
◆ 虛假合同剝削護工當如何處罰?
特區政府推出的院舍輸入護理員特別計劃,輸入護理員的薪酬不得低於政府統計處最新編制的護理員每月工資中位數,即14,500元,案中護理員表示其工資卡每月到賬14,150元,但需要退回部分金額至9,000元,不符合特區政府規定。陸偉雄表示,若證實有此行為,已屬於詐騙政府,中介倘與護老院僱主一起剝削護工,則觸犯串謀詐騙罪行。根據《刑事罪行條例》,最高可判處監禁14年。
◆ 簽訂紙質合同更有效維護自身權益
至於護工方面是否需要與中介方面簽訂紙質居間合同。陸偉雄表示,雖然口頭協議也屬合同的一種,「有時聘請基層人員如清潔工等,口頭講明職務範圍同薪酬已經算是一種合同,無須白紙黑字的詳細紙本合同。」惟他同時指出,雖然口頭協議也具法律效力,但一定沒有書面合同般保障,「如果口頭說了不認數,最終僱員得不到應有保障,也是要上法庭。」他續說,沒有書面合同或出現許多問題,甚至僱主不承認僱傭關係而逃避購買勞保、欠供強積金等,因此奉勸所有僱員為保障自己,應簽訂書面合同。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