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就施行條例而言,任何人如 ——

(a)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及《基本法》確立的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憲制秩序;

(b)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主權、統一、領土完整和國家安全;

(c)擁護 ——

(i)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

(ii)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香港特別行政區行使主權;及

(iii)中央根據《基本法》對香港特別行政區行使管治權力;

(d)擁護「一國兩制」原則的落實,維護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體制;

(e)擁護在《基本法》的框架下,保持香港特別行政區繁榮穩定的目的;及

(f)忠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利益,即屬擁護《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2)在第(1)款中,提述擁護,即提述在意圖上及言行上均真心地及真誠地遵守、支持、維護及信奉。

(3)就施行條例而言,任何人當作出或意圖作出以下任何行為時,不屬擁護《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

(a)作出或進行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或活動,包括 ——

(i)作出《基本法》第23條規定禁止的行為;

(ii)犯《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規定的罪行;及

(iii)犯成文法則或普通法規定的關於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

(b)拒絕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擁有並行使主權,包括反對中央政權機關按照 ——

(i)《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ii)《基本法》;或

(iii)《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履行職務和職能;

(c)拒絕承認香港特別行政區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一個地方行政區域的憲制地位;

(d)宣揚或支持「港獨」主張,包括 ——

(i)主張、推動或實施香港「獨立建國」;

(ii)參與以「香港獨立」為宗旨的組織;

(iii)主張、推動或實施「自決主權或治權」、「全民公投」、「全民制憲」等活動,或參與以「自決」為宗旨的組織;及

(iv)主張或推動香港轉歸外國統治;

(e)尋求外國政府或組織干預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事務;

(f)作出損害或有傾向損害《基本法》中以行政長官為主導的政治體制秩序的行為,包括 ——

(i)以非法手段強迫或威嚇行政長官改變某項政策或提交立法會審議的議案;

(ii)無差別地反對特區政府提出的議案,並 ——

(A)意圖以此要挾特區政府;

(B)意圖以此使特區政府無法正常履行職務和職能;或

(C)意圖以此迫使行政長官下台及推翻特區政府;及

(iii)利用特區政府舉行的選舉,組織或實施(或煽動他人組織或實施)任何形式的對抗中央人民政府和特區政府的「變相公投」;

(g)作出損害或有傾向損害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整體利益的行為;

(h)公開及故意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國旗或國徽或區旗或區徽;

(i)侮辱或貶損國歌或國家主權的任何其他象徵和標誌。

(4)就施行條例而言,本條並不局限對擁護《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提述的涵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