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天恩 律師 清華大學法學博士生
最近立法會正在審議《2023年區旗及區徽(修訂)條例草案》﹙「草案」﹚,以進一步維護區旗及區徽的尊嚴,加強保護區旗及區徽。原有的區旗條例第4條只是禁止展示或使用破損、污損、褪色或不合規格的區旗或區徽,而今次的草案就在原有第4條中新增不適當使用區旗及區徽的情況,包括禁止倒掛、倒插區旗及區徽、以任何有損區旗或區徽尊嚴的方式展示或使用區旗或區徽、隨意丟棄區旗或區徽等。另外,原有的區旗條例第7條只是禁止任何人公開及故意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區旗或區徽,而今次的草案則新增禁止以其他方式侮辱區旗或區徽。
應延長相關條例訴訟期限
雖然原有的區旗條例已經有措施維護區旗的尊嚴,但如今在互聯網上,還是能看到不少有關港英時期的旗幟﹙又稱 「龍獅旗」﹚的帖文,也有不少出售「龍獅旗」的網站,更有不少人把「龍獅旗」稱為「香港國旗」或「香港區旗」,企圖把「龍獅旗」當作香港特區區旗、誤導公眾。本文希望拋磚引玉,探討草案是否能夠充分禁止「龍獅旗」在線上或線下傳播。
在2021年7月26日,一名男子在觀塘創紀之城5期apm商場內,於播放中國國歌期間高舉「龍獅旗」。他被控侮辱國歌罪,在認罪後被判即時監禁3個月。在該案中,歷史系教授劉智鵬的專家報告指出,「龍獅旗」是香港與英國的連結,自從香港回歸後已不再使用,故案發時揮舞「龍獅旗」的行為屬於有意圖侮辱國歌。有趣的是,該名男子雖然揮動及展示「龍獅旗」,但他只是被控侮辱國歌罪,並沒有被控與區旗有關的罪行,反映當時的區旗條例或許未能禁止展示「龍獅旗」的行為。
那草案是否能夠充分禁止線上或線下展示或售賣「龍獅旗」的行為,以下情況值得關注。
首先,細看草案的條文,若要引用草案禁止「龍獅旗」,最可能應用的條文是草案新增的第7(1)及(2)條,內容規定禁止公開及故意以其他方式侮辱區旗,或以其他方式故意發布以意圖侮辱區旗的規定。但要檢控展示「龍獅旗」的行為違反草案第7(1)及(2)條,那第7(5)條則規定有關的訴訟期限為警務處處長發現或知悉有關罪行的日期之後1年內,或犯該罪行的日期之後2年內,以較早者為準。
若然要針對展示或售賣「龍獅旗」的行為,特別是透過互聯網的行為,警方和律政司有可能遇上執法和搜證的困難,有機會未能趕及第7(5)條訂明的訴訟期限提出檢控。故此建議政府及立法會考慮,一併延長《國歌條例》、《區旗及區徽條例》及《國旗及國徽條例》的訴訟期限,容許警方和律政司有更充分的時間進行調查、搜證和檢控工作。
其次,基於「龍獅旗」與鼓吹「港獨」有關,視乎展示和出售「龍獅旗」者的主觀和客觀意圖,有關行為有可能觸犯分裂國家罪、顛覆國家政權罪、煽動意圖罪或侮辱區旗罪。若然特區政府以該等行為的刑事性質為由,申請禁制令禁止「龍獅旗」繼續展示甚至售賣,有可能重演申請「獨歌」禁制令遭法庭否決的情況。
換言之,即使行政長官出具香港國安法第47條的證明書,證明展示或售賣「龍獅旗」會危害國家安全,但法庭還是有可能再以技術性理由否決申請,除非上訴庭在針對「獨歌」 禁制令的上訴程序中認同律政司的理據,最終批准針對「獨歌」 的禁制令,那針對「龍獅旗」的禁制令才有較高的成功申請機會。否則,針對「龍獅旗」的禁制令仍然有被法院否決的可能。
須禁止借歷史研究之名煽「獨」
還有更值得注意的是,由於「龍獅旗」跟香港的歷史相關,或會作為歷史研究和教學的用途。但香港最近冒出部分所謂「香港歷史研究」的團體,打着歷史研究的幌子,行扭曲歷史、歌頌殖民之實。假如這些團體以歷史研究和教學為藉口展示「龍獅旗」,以表面合理的意圖掩蓋不利國家安全的禍心,要以香港現時的刑事法律禁止這些行為,有一定難度。
除了「龍獅旗」外,2019年黑暴期間出現不少「港獨」旗幟,某些至今還在線上或線下流傳。因此,政府、立法會在審議區旗修訂草案時,必須考慮如何有效禁止有關旗幟的展示問題,更有效遏止散播「港獨」資訊,以達到修例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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