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者今次與大家談談中國歷史上一個由外族所統治的政權——由蒙古族建立的元朝。元朝建立後,承襲了蒙古帝國在中國北部、蒙古高原以及西伯利亞部分地區的領土,更設立四大汗國管理龐大的疆域。一提起元朝,大家定會提及其顯赫武功,但其對中國傳統文化及政治制度演變卻有深遠影響。對儒家文化維持與漢民族王朝時相同的尊重,創造了「書院之設,莫盛於元」的紀錄。而為了加強管治地方、穩定帝國,不沿用傳統的郡縣制,而另創「行中書省制」。下文將會解說元朝行省制如何設置、執行,以及此制的優與劣。
元朝開國之初,為管理中原地帶,設立行中書省的前身行尚書省,僅作一個集中軍事、政治權力的臨時組織。但久經實行,元室發現設置行省能鞏固管治,有效鎮壓已佔領地區的反抗勢力,故將行省改為定制。傳統的郡縣制具有中央集權的性質,掌控官員任免、地方監察等。而行省權大而重,對轄下的路、州、縣的控制力更強,一定程度上彌補中央和郡縣聯繫上的不足。元代整個地方政治制度是以中央中書省為首,其之下為行中書省,統轄下方的路,路以下設府、州,最下層為縣。
地方權力「大而不專」
元室為避免地方權力過重,故行省不帶丞相頭銜(除了因政務需要外),改以平章政事為行省的最高長官,並多由蒙古人擔任,色目人次之,漢人、南人最高只能當副手。再者,路、州、縣等地方最高長官則是達魯花赤(意指蒙古各機構的操權者、掌印者,亦為最高監控長官),同樣以蒙古人出任,若蒙古人中無合適人選,可由門第高貴的色目人充任,不多不少也可看到元朝對漢人的排斥及防範。
元代民族矛盾尖銳,為鎮撫地方,行省所設置的丞相、平章政事等高級官員,擁有民政、刑法等大權,亦掌管屯田、漕運等財政大權,以及兵事、邊防等軍事大權。縱然是大權,但如何確保它大而不專呢 着 行省內部官員的配置,通常是以互相牽制和分權制衡為原則,軍事大權由丞相、平章政事專門執掌,財賦大權由朝廷指定的官員掌管,其他官員一律不得干預,日常政務採用群體會議方式,避免一人獨大,使官員之間互相配合,也互相牽制。
行省地方權力大,中央政府當然也會透過其他措施,從中嚴密監控,例如地方官吏須由中書省及吏部任免調動、要領兵虎符才可調動軍隊、七成賦稅上供中央及重大案件須經朝廷審批。
另外,地方監察更嚴厲,元代設江南、陝西兩個行御史台,監察的重點對象為行省,防範它們坐大。行御史台對行省的上奏,須先申呈給中央御史台,再奏皇帝批准。御史台和兩個行御史台下各設肅政廉訪司,定期檢查各種文件、監督各級官吏,構成了全國範圍的監察機制。
元廷實行行中書省制,嚴格的控馭和監督使它們的權力都維持在大而不專的範圍內,朝廷利用以重馭輕、以內馭外的有利地位管治,確保行省始終從屬於中央,同時防止地方割據勢力產生。
由西漢至唐,中央政府大多委派控馭各地或監察州縣的刺史、都督、節度使等,但很多時最終轉化為地方割據勢力,元行省汲取教訓,沒有重蹈覆轍,這足見行省本身權大不專的設置是十分有效。除此之外,元室眼見秦漢以來,地方行政區劃大多依山川地形的自然界限或歷史傳統等因素來界定,但這樣界定,容易被地方長官當做割據稱雄的地理條件,故自元代開始,行省區域劃分主要以中央軍事控制為目的,打破自然地理界限,不顧區域經濟聯繫,造成犬牙交錯和以北制南的局面,防止東漢、唐末地方勢大重現,有利政局穩定。
行省歷史意義重大。明、清及現代所採用的地方省制,皆起源於元代,故行中書省制為後世省制的濫觴,實在有證可尋。元代的十五個行省名稱中,有近十個也被現今中國沿用作為省稱,如陜西、江西、四川、雲南等。當然,行省的地方政府架構繁複,官員數量眾多,為防獨大,故分割權力,致行政支出大增,地方官吏又毫無自主權。
◆梁延敬老師(香港歷史及文化教育協會主席,現為中學中國歷史科科主任,曾協助出版社編寫不同的中史科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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