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次被香港消委會點名譴責的藥店,不少取名「藥坊」,容易與已註冊、獲「Rx」標誌的「藥房」混淆。註冊藥劑師龐愛蘭昨日向香港文匯報表示,出售非毒藥類藥物(如參茸)的商舖無須申領相關牌照,只需持商業登記牌照,與受規管的藥房屬兩碼子事,建議禁止這些店舖的店名用上「藥」字中英文稱號,以免混淆視聽。港九藥房總商會副會長劉愛國表示,商會已加強在香港及內地宣傳,以便公眾分辨真假藥房。對有不良營銷手法的藥店換店名繼續經營,他建議禁止屢犯的東主開店。
商會倡禁無註冊者用「藥字頭」
根據香港藥劑業及毒藥管理局資料,全港現有615間「獲授權毒藥銷售商」(ASP),即有「Rx」標誌的「藥房」,可出售醫生處方及有在場註冊藥劑師監管的藥物;銷售傷風、敏感藥如抗組織胺等常見成藥的店舖,需領有「列載毒藥銷售商」牌照。同時,根據《中醫藥條例》,出售附表1及附表2的烈性/毒性中藥材和常用中藥材零售商,亦需申領牌照。
至於出售非毒藥類藥物的店舖,只需要領有商業登記牌照。龐愛蘭指出,巿面充斥以「藥坊」、「藥店」、「藥莊」等命名的零售店舖,與受監管的「藥房」、「藥行」容易令遊客及本地巿民混淆,建議修改《藥劑業及毒藥條例》,限制零售業使用「藥」、「葯」、「Drug」、「Medicine」等名稱,「衞生署只巡查註冊名單內的藥房和藥行,不會規管藥店,因此應該由源頭禁止這些店舖使用『藥』字。」劉愛國向香港文匯報指出,商會一直加強對註冊藥房的宣傳,包括在內地「小紅書」上宣傳,以免旅客誤墮陷阱。目前,香港無註冊的藥店多達4,000間,打擊難度高,但政府仍要加強巡查,包括海關「放蛇」打擊,又希望法庭加強懲處,以收阻嚇作用。
對一些不良藥店被「踢爆」後更改店名經營,他認為應規管藥店的東主,倘被發現其開設的藥店屢有不良銷售前科,可研究禁止開店。
民建聯香港島東議員梁熙認同,應對屢勸不改的藥店加以規管,「到底這些藥店背後的股東、董事,究竟是什麼人,然後針對性,對這些股東、董事所開的藥店,來去做『放蛇』工作,如果有詐騙、欺騙手段銷售,就要去執法。」 ◆香港文匯報記者 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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