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為律師的立法會議員江玉歡接受香港文匯報查詢時表示,不評論個別事件,但在一般情況下,屋苑緊急通道閘口,是否可以上鎖或必須開閘讓緊急車輛出入,要視乎相關地契及圖則批出時的內容。
如果在官批地契時列明緊急通道需要24小時開放,管理公司就要履行地契規定;或者在批出建築圖則時,屋宇署及消防處對屋苑緊急通道有附加條件或規定,包括不能起建築物或停泊車輛等,否則可能觸犯《建築物條例》或《消防條例》。
她續說,若官批地契或建築圖則均有所規定,當緊急車輛到達時緊急通道閘口需要開啟,但保安員沒有開啟,就有可能涉及疏忽責任問題,如果有明確的因由關係,證明因而導致有人命傷亡,屋苑法團、管理公司或保安員也有機會涉及法律責任。至於責任誰屬要視乎很多因素,包括管理公司及法團是否有明確內部守則或指引,有否向保安員提供相關培訓及演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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