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新強 立法會議員
律政司司長林定國早前就律師任建峰與大律師郭榮鏗的專業失當行為,正式向香港律師會和大律師公會投訴。律政司的行動符合法治。
香港的律師和大律師受《法律執業者條例》規範。有關調查和審裁,會先交由香港律師會或大律師公會調查審核,若情節嚴重,可轉交給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委任的律師紀律裁判團或大律師紀律裁判團作出裁決。若涉案律師被判定嚴重違反行為操守,可被吊銷專業資格及最高罰款50萬元。
香港律師會負責調查和處理有關律師的投訴。香港律師會收到投訴後,會先交由執業操守組,就投訴人所提供的書面文件作初步評審,判斷該投訴在表面證據上有否構成專業操守不當行為。若表面證據成立,執業操守組會去信被告律師,要求提交書面解釋;投訴人將獲機會評論被告律師所提交的書面解釋。執業操守組會根據所獲得的資料和文件,寫一份報告給審查及紀律常務委員會附屬的調查委員會進行審議。調查委員會審議之後會提出建議,審查及紀律常務委員會可向理事會建議暫時吊銷被投訴人的執業資格,以及把案件轉交律師紀律審裁團進行研訊或調查。
大律師的投訴會先交由大律師公會處理。大律師公會會就投訴個案進行調查。如大律師公會認為應當對被投訴的大律師的行為操守進行研訊,會將該事宜呈交予大律師紀律審裁團的審裁組召集人。若投訴後6個月,大律師公會未有將投訴個案交予審裁組召集人,高等法院首席法官可以應任何人的申請,主動將投訴個案交予審裁組召集人。
律師紀律審裁團和大律師紀律審裁團的團員均為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委任,當中包括律師、大律師和非法律專業人士。為了進行研訊,法例賦予律師紀律審裁團和大律師紀律審裁團部分法官的權力,包括強制證人出席和出示文件、命令檢查任何財產。
整個紀律聆訊非常嚴謹。若被投訴人不滿判決,亦可向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提出上訴。過往紀錄中亦有成功上訴的例子。
至於最終的處罰,不少人誤以為,只要不是限制執業或吊銷牌照,罰款就不痛不癢。事實上,法例容許的最高罰款是50萬元,以及支付相關法律程序的事務費。而且,審訊過程或牽涉上百萬的律師費。曾有法律界人士笑言,為這些紀律訴訟纏身的律師上庭,收費比一般客戶還要高。除了罰款之外,審訊過程對被投訴人的心理負擔更重。那種惶恐不安的感覺,更纏繞被投訴人多年。而且,即使被投訴人在海外執業,他們的執業資格或受香港的紀律裁判團作出的裁決影響。
總結而言,律政司投訴任建峰和郭榮鏗一事,香港律師會和大律師公會已有既定的法律程序處理,過程符合法治原則。如果被投訴人的確觸犯有違律師身份或誠信的罪行,必受處罰。正義或會遲到,但從不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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