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香港文匯報訊 香港證監會發言人就有關香港沽空監管情況回應說,香港的沽空監管制度能有效應對沽空活動所帶來的潛在風險 ,而該制度亦比大部分主要市場更為嚴格。香港現行只容許「有擔保」的沽空活動,即賣方在出售股票時,必須已先借入股票,或獲得借方確認有股票可供借出。賣方及其經紀必須在執行交易前,確認賣空盤是「有擔保」的,而送交港交所執行的賣空盤,必須加上特別標記。
證監會發言人又表示,該會不時進行主題檢視,以評估中介機構就沽空活動的內部監控措施。他舉例指,證監會近年曾對十大進行沽空活動的中介機構,就其沽空活動的內部監控進行特別視察。證監會最近亦針對中介機構的內部監察系統,在識別股票交易中之潛在失當行為的預警能力,包括無擔保的沽空活動,對部分投資銀行進行了主題檢視。
證監會重申,會繼續密切監察市場活動,並會毫不猶豫地採取措施遏止有關違法行為,以及打擊金融罪案,包括與其他監管及執法機構緊密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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