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記者 鄭治祖)針對再有國家、組織和政客對香港警務處國安處依法通緝在逃人的行動作出不負責任的無理抨擊,香港特區政府昨日發表聲明,批評有關言論完全出於政治動機。有關人等針對香港國安法的域外效力及警方的行動作出肆意批評和抹黑,顯然是帶有雙重標準的典型操作,其虛偽和專橫跋扈表露無遺。律政司同日發表聲明表示,香港國安法的效力範圍完全符合國際法原則、國際慣例和各國各地區通行做法,實屬必要和合法,並與世界其他國家和地區一致。包括美國、英國、澳洲、加拿大和歐盟成員國等在內的眾多國家的國家安全法律都具有域外效力,足以顯示有關國家對香港執法部門的抨擊完全是雙重標準和強詞奪理的說法。

特區政府發言人表示,危害國家安全是嚴重的罪行,沒有國家會對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袖手旁觀。國安處是次行動的涉案者竄逃外地後涉嫌繼續實施香港國安法下的罪行,包括「煽動分裂國家罪」、「顛覆國家政權罪」、「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及「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嚴重危害國家安全。國安處的行動合情、合理、合法。

「虛偽和專橫跋扈表露無遺」

「國家安全法律具備域外效力,完全符合國際法的『保護管轄』原則和國際慣例。針對香港國安法的域外效力及警方的行動作出肆意批評和抹黑,顯然是帶有雙重標準的典型操作,其虛偽和專橫跋扈表露無遺。」發言人強調,「特區政府會繼續堅守『有法必依、違法必究』的原則,堅定不移,努力不懈,把握任何機會依法將逃犯緝拿歸案,不容許他們逍遙法外。」

律政司在聲明中強調,香港國安法的目的是維護國家安全,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若相關法律缺乏域外管轄權,就如同縱容別有用心者在境外從事分裂國家和顛覆國家政權等活動,因此域外管轄權是香港國安法的必要元素。

律政司解釋,一般而言,香港特區的刑事法律只規範在香港特區境內發生的行為,這是國際法及國際慣例所謂的「屬地管轄」原則。與此同時,國際法及相關實踐也確立了「屬地管轄」的例外情況,包括「屬人管轄」和「保護管轄」原則,任何國家均有權根據這些原則,制定法律對領域外的犯罪行為行使管轄。中央制定香港國安法正是根據這些國際法原則、國際慣例和各國各地區通行做法,對香港國安法的效力範圍作出規定。

應用「屬人管轄」「保護管轄」原則

律政司指出,香港國安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針對部分或全部在香港特區境內作出的犯罪行為,體現了「屬地管轄」原則。香港國安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也符合相關國際公約的規定。在某些符合國際法及國際慣例的情況下,刑事法律可規管在香港特區境外發生的行為。香港國安法針對兩類情況作出規定:

第一類情況,是犯罪人的身份與香港特區有密切關係,而非與香港特區毫不相干的外地人,即「屬人管轄」原則。根據有關原則,一國可對本國公民在境外的犯罪行為實施管轄。事實上,作為一個國家或地區的公民或永久性居民,無論身在何處,遵守所屬國家或地區的法律,是應有之義。

律政司舉其他國家的國家安全法律為例,如美國的叛國罪、非法披露機密資料罪、針對勾結外國和境外勢力活動的《盧根法》;英國的叛國罪、《2000年恐怖主義法案》;澳洲的外國干預罪;加拿大的叛國罪和德國的散布違憲或恐怖組織宣傳物料罪等,均為按「屬人管轄」原則打擊境外犯罪行為的法例。

第二類情況是犯罪行為針對及損害香港的安全或核心利益,即「保護管轄」原則。在「保護管轄」原則下,若身處境外的外國人對於一個主權國家進行危害其安全或其核心利益,例如政府體制或職能的犯罪行為,該主權國家可透過有域外效力的法律行使刑事管轄權。外國的國家安全法律引用保護原則的包括美國的恐怖主義活動罪、英國正在最後立法階段的《國家安全法案》、澳洲的間諜罪、加拿大的間諜活動罪和德國的竊取國家秘密罪等。

律政司指出,包括美國、英國、澳洲、加拿大和歐盟成員國等在內的眾多國家的國家安全法律都同樣根據「屬人管轄」和「保護管轄」等原則,具有域外效力,足以顯示有關國家對香港執法部門的抨擊完全是雙重標準和強詞奪理的說法。

律政司強調,制定香港國安法並對有關危害國家安全犯罪行為行使域外管轄,是國家作為主權國家的固有權利和義務,不容他國干涉。香港特區負有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香港特區政府自當竭盡所能,依法採取一切必要措施,追究在境外涉嫌干犯香港國安法罪行的人。

市民赴英美領館示威

民間團體「和衷共濟愛港聯盟」及「蘋果假新聞及毒新聞監察組」昨日分別前往英國駐港總領事館及美國駐港總領事館抗議和示威。他們強烈譴責英美兩國包庇涉嫌違反香港國安法的8名通緝犯,並批評兩國政客詆毀香港國安法和干預香港特區法治。

責任編輯: 梁存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