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議會職能
◆ 優化區議會的諮詢和服務職能,使其「去政治化」,重回基本法第九十七條下非政權性諮詢組織的定位,並充分體現行政主導
區議會組成
◆ 第七屆區議會的區議員總數將會有470名,由委任議員、地區委員會界別選舉產生的議員和區議會地方選區選舉產生的議員組成,數目比例約為 4:4:2;另加27名當然議員。地區委員會界別選舉及區議會地方選區選舉引入取得當區「三會」各三名委員提名的要求,而地方選區選舉則另外需要選區當區50名選民的提名
「地方選區」劃分
◆ 「地方選區」直選方面,全港分為44個地方選區,以「雙議席單票制」,由當區選民選出區議員
區議會主席產生辦法和權力
◆ 由民政事務專員擔任區議會主席。主席的權力包括:訂立常規,以規管該區議會的程序及其轄下委員會的程序;委任一名公職人員擔任該區議會的秘書及決定其職責,以執行區議會職能;選出委員會、委任非區議員的人士成為委員會成員,以及委任一名本身亦是該區區議員的委員會成員擔任委員會主席;要求該區區議會的議員就主席所指明的議題,收集有關地區內的人的意見
資格審查制度
◆ 設立資審會執行區議員的資格審查工作。資審會由政務司司長擔任主席,委員包括兩位至4位官守成員及一位至3位非官守成員,審查準則和特區候選人資審會一致
履職監察制度
◆ 為確保區議員履行其應有的職責,會引入區議員履職監察制度,對行為表現不符合公眾期望的區議員進行調查,並根據嚴重程度處以合適的處理
強化地區治理架構
◆ 成立「地區治理領導委員會」,由政務司司長主持,領導地區治理整體策略、政策和措施
◆ 現時由政務司副司長主持的「地區事項統籌工作組」將重新定位,並改名為「地區治理專組」,以統籌和指揮各政策局和部門的地區工作,並取代原有的「地方行政督導委員會」
◆資料來源:立法會文件 ◆資料整理:香港文匯報記者 藍松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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