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舉報虐待兒童條例草案》將於明日刊憲,14日提交立法會審議。新法例要求23類人士強制舉報懷疑虐待兒童,違者須負刑責。保護兒童免受侵害是文明社會的共識,但本港虐兒個案層出不窮,新法例將舉報虐兒規定為強制責任,且有刑事罰則,將增強兒童工作者及全社會對保護兒童的責任意識,立法值得肯定和支持。在立法過程中,政府應與業界充分溝通,細化執行環節,制定詳盡指引,以利更有效地依法保障兒童利益。

近年本港虐兒個案時有發生,「童樂居」虐兒事件,累計共34名職員被控虐兒,多人被判監,震驚全港。類似虐兒事件持續多時才被揭發,原因之一是本港未有立法強制舉報,部分知情者沒有報警揭發事件,令更多兒童遭受長期虐待,情況極之不理想,是公眾無法容忍的。兒童自我保護能力弱,立法強制舉報虐兒有必要性、迫切性,體現本港作為文明社會保護兒童的應盡之責。

今次立法針對的是社福、教育及醫療衞生等23類人士,相關人士工作中有很多機會接觸兒童,容易發現虐兒情況。立法強制舉報虐兒,增強相關專業人士履行舉報的責任,一旦若明知而不報,須負上刑事責任。立法同時設保障條文,確保任何人不得故意阻止或阻礙「強制舉報者」舉報,不得披露強制舉報者身份,強制舉報者亦不會因舉報而招致任何民事或刑事法律責任。這些保護舉報者的規定,起鼓勵舉報、阻嚇施虐者的效果,減少虐兒事件發生,保障更多兒童身心健康。

目前全球至少70個地方把強制舉報虐兒個案列為法定責任。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早在2013年已提議特區政府設立強制舉報機制,香港法改會於2019年也提出相關立法建議,立法會福利事務委員會前年5月重申,應立法強制舉報虐兒。如今特區政府正式提出強制舉報虐兒條例草案,順應社會呼聲和大勢所趨。

社會各界都認同立法強制舉報虐兒的方向正確,但具體執行有不清晰的地方,在執行上有一定的挑戰。例如肢體傷害較易發現,但精神虐待較難發現,又例如部分虐兒個案的施虐者是父母,父母作為兒童的監護人,難免對兒童進行批評教育,究竟何謂合適懲戒、何謂虐待,哪種情況應該舉報,等等。因此,在立法會審議的過程中,政府充分聽取業界、法律界等各方面的意見,作出合適修訂,令條例更完備。在法例實施初期,政府要提供執行條例的培訓,讓前線工作人員更了解如何處理個案、負起舉報責任。

條例草案在諮詢時,政府曾計劃要分開「紅、黃、綠」三種不同的嚴重程度來判定舉報與否,又規定要在指定時限內舉報,但聽取了業界意見後,擔心太複雜而難以執行,最終沒有放入條例草案。可見政府在制定條例時,已考慮到實際情況,盡可能提高條例的可執行性。

保護兒童是社會文明的底線。立法強制舉報虐兒是社會文明進步的標誌,必須制定好條例草案,而且有利於日後落實執行。政府、立法會和相關業界應目標一致、集思廣益、通力合作,為立法創造良好條件,早日完成立法,保護兒童身心健康成長。

責任編輯: 梁存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