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6-1997年市政局議員數目變化

吳秋北 行政會議成員 工聯會會長

當前區議會基本運作失效失靈,之所以變成如斯制度崩壞,緣於2019年區議會選舉被反中亂港分子滲透、奪權,為何形成制度漏洞,為何必須變革,那便要從其前世今生說起。

一、開埠至1980年,香港地區治理架構的演變。

談到區議會改革,不少人和媒體,都會比較回歸前的情況。那不妨把時空往前推到1842年,英國侵佔香港之初。當時沒有分區和劃界,主要就只有「維多利亞城」,即現在我們所說的灣仔、中上環和西環一帶的港島地區,當中有稱為「四環九約」。後來到1860年和1898年九龍和新界相繼被納入「英屬香港」。新界劃分為八約,並設有新界理民府,下細分為北約及南約兩區。開埠初期,立法局和行政局議席由政府官員壟斷,到1850年才有居港英商獲委任,後來到1880年才有華人伍廷芳獲委任為立法局首位華人非官守議員。1926年首位獲委任為行政局華人非官守議員的是周壽臣爵士。

日佔時期,日本建立了所謂的民治部,把港島分為12區,九龍分為6區,後來增至10區,並把新界分為7區。到英國重佔香港,1963年,港英政府把港九劃分為多個法定分區。1968年開始,市區設立類似理民府的民政處制度,港島分為四個區(初期為西區、中區、灣仔和東區,後來變為中西區、灣仔、東區和南區),而九龍初期分為6區,後來變為5區(深水埗、油尖旺、九龍城、黃大仙和觀塘)。直到1980年前,百多年來英國根本從未想到要設什麼區議會。

二、回歸前,地區行政的改變與英國撤退的鋪排。

1980年6月,港英政府發表《地方行政模式綠皮書》,在1981年1月,港英政府發表《地方行政白皮書》,作為香港未來的地方行政架構。當時不少人便認為,這是英國政府針對香港回歸中國的部署。在這個基礎上,便有所謂的「法定分區」、「行政分區」和「議會分區」。「法定分區」就是「地址」,「行政分區」就是我們經常說到的「18區」(最初其實是「19區」)。「議會分區」則是按照地區直選而劃分。

白皮書把香港的地方行政分為三級,第一級是行政局和立法局,第二級就是市政局和區域市政局,對應的是市政總署和區域市政總署。第三級便是區議會和地區管理委員會。

在1982年區議會成立以前,地區行政主要由市政局負責。戰前的市政局只有兩個民選議席,二戰期間曾廢除,1952年恢復為兩席,後來到1965年增至10席。到1973年市政局改組前,民選議席一直維持10個。1973年的市政局改組,確立市政局議員人數為24人,其中12人為有限度選舉權下以全港單一選區選出,另外12人為委任議員。到1983年,市政局的議員人數增至30人,仍舊一半是民選、一半是委任。1989年,市政局新增10名區議會代表,後來到1994年改為9名區議會代表。到1995年,市政局所有委任議員取消,設32席民選議員和9名區議會代表。(表1)

首屆區議會選舉在1982年舉行,當時設有當然議員和委任議員的安排。港英急急推動所謂的地方行政改革,搞代議政制,就是想搞所謂的「三腳凳」,利用所謂的「香港民意」來延續港英的「治權」,美其名為推動香港「民主」,有計劃地一步步改變其諮詢架構本質(早期區議會只是單純的諮詢組織,沒有任何財權、實權和事權。地區治理的工作,更多是由真正擁有實權,擁有強大行政權和獨立財權的市政局和區域市政局負責,進行討論和制定政策,批出撥款,再交由兩個市政總署執行)。在1984年發表的《代議政制綠皮書》,直接提出要建立一個「使其權力穩固地立根於香港,有充分權威代表港人意見,同時更能較直接向市民負責」的政制,其實就是以「還政於民」為名,培植英國在1997年香港回歸後的「治權」代理人。及至1994年,港英便乾脆廢除所有委任區議員議席。在1994年的區議會選舉,除保留鄉事委員會主席作為當然議席外,區議會議員全面由地方直選產生。

港英管治香港百多年,早不發展「民主」,臨撤退才良心發現,真是「皇恩浩蕩」!

實質港英臨別秋波積極搞代議政制、區議會,並非為改善地區治理和民生,更多只是出於港英的政治部署,就是要削去回歸後特區政府的權力,讓權力下移。然後再透過所謂「選舉」的方式,把表面上下移到港人手上的權力,重新授權給港英培殖的「治權」代理人,改變社會政治生態和風氣,令地區問題變得政治化。港英除了變更政制外,同時刻意推出所謂公民教育,進行親西方價值引導,也同時支持類似《蘋果日報》等媒體的發展。究其原因,就是確保下移了的權力,能透過意識形態的操控,延續其在港利益,實現沒有英國人的英國管治。 (三之一,未完,明日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