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天恩 律師 清華大學法學博士生
近日,黎智英向高等法院提請司法覆核,挑戰國安委認為Tim Owen為其抗辯會引發國家安全風險的決定,以及入境處處長擬否決Tim Owen重新提出申請兼任黎智英抗辯工作的決定,但都被駁回。
黎智英團隊提出的理由,是國安委根據香港國安法第十四條發出的決定受制於法院的管轄,認為若然有關決定超出了國安委的權力,則根據普通法的越權原則,有關的決定會被視為無效,並引用兩個英國案例作為支持理據。黎智英團隊借用外國案例指導香港法院的做法犯了一個根本錯誤,那就是英國跟香港的情況有着本質差別。英國是一個主權國家,而香港是一個根據中國憲法設立的特別行政區。根據基本法,全國人大授權香港實行高度自治和享有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各級法院的組織和職權由法律規定。因此,香港本地法院不但只能在全國人大和基本法授權的界限內行使司法管轄權,而且列入基本法附件三的全國性法律亦可以規定和限制特區法院的職權。
法院之後運用香港國安法的雙執行機制,解釋本地法院在香港國安法下的職能。在雙執行機制下,中央保留了國家安全的根本責任,訂立了香港國安法和設立了國安委,國安委接受中央政府的直接監督和向中央政府直接負責,其工作不受任何機關干涉,包括香港本地法院。故此,監督國安委的職責屬於中央的職權範圍。香港法院的職責是根據香港國安法對不屬於第五十五條規定的情形的犯罪案件行使司法管轄權。中央和香港各級政府機關在雙執行機制下各司其職,共同為維護國家安全發揮積極作用。可見是次法院的判決對香港國安法的雙執行機制有比較充分的理解,亦能運用當中的法理原則審理案件。
最後,法院補充指,在先前的案件中,法院雖未根據香港國安法向行政長官取得准許海外律師參與案件的證明書,但這次國安委以決定的方式,判斷及決定Tim Owen為黎智英辯護可能引發國家安全風險。有關決定屬於香港國安法第十四條的職權範圍,代表法院不但肯定了有關決定的合法性,而且還認同國安委的做法補足了法院的判決。這意味着黎智英將來要挑戰國安委的決定,或要繼續爭取海外律師為他抗辯,就不再輕而易舉、隨時可以濫訟。
當然,無論是國安委或是法院的決定,都沒有損害受基本法保障的法院獨立司法權、訴訟各方選擇法律代表和接受公平審訊的權利。律政司今年3月20日就國安法案件辯方聘用海外大律師情況,向立法會提交文件,建議修訂《法律執業者條例 》第二十七條。律政司在文件指出,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從來都沒有由海外大律師代表的權利。香港法律服務向來以高水平、高效率見稱。本地還有很多優秀的大律師,黎智英若有需要,隨時可以考慮改聘本地大律師,無需事事聘用海外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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