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區政府擬修訂《區旗及區徽條例》,令條例與《國旗及國徽條例》及《國歌條例》保持一致,並更清晰訂明現實和網絡世界的侮辱區旗或區徽行為,都可構成罪行。

據點新聞網報道,根據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向立法會提交的文件,修例建議將可構成侮辱區旗及區徽罪行的條文進一步清晰化,明確禁止任何人公開及故意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污、踐踏區旗、區徽或其圖像的方式,或以其他方式侮辱區旗或區徽,或意圖侮辱區旗或區徽而故意發布侮辱區旗或區徽的情況。

另外,除保留現行條例中不得展示或使用破損、污損、褪色或不合規格的區旗或區徽的條文外,修例草案亦加入不得倒掛、倒插及隨意丟棄區旗和區徽;禁止將區旗、區徽及其圖案展示或使用於註冊外觀設計或商業廣告等規定。此外,除非獲得行政長官事先批准,區旗、區徽及其圖案不得展示或使用於喪事活動。

責任編輯: 之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