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國森

上回為《給十九歲的我》這「最佳電影」算一算糊塗賬,10年3,652天只得8萬多小時,開三四條「生產線」不眠不休才可以湊足30萬小時的素材!按常理判斷恐有灌水「篤數」之嫌。

廿一世紀辦學要善用「社會資源」(Community Resources)。簡單來說,就是讓家長和校友出錢出力。香港有些中學歷史悠久,校友不乏富貴名人,籌款巨萬來擴建校舍、購置教材或贊助活動都輕而易舉。

這事的第一奇,在於原該是「歌德式」(歌功頌德)廣告宣傳片,莫名其妙地變成電影人追求藝術成就的「劇情紀錄片」。張導未免任性和公私不分,校長則讓學校的名號給亂用了。香港絕大多數中學校長與教師都是大半輩子只幹過教育這一行,對人情世故可能不甚通達,不會做生意倒是正常。可是校長也不能接受過於慷慨的「社會資源」呀!香港的中學經常會邀請演藝界名校友參加什麼建校若干周年演藝晚會之類的活動。中學生在校能有幾年?節目頂多一至兩年就要完事,校方不可能要求校友如同正常上班那樣工作三數個月之久。這份「人情債」怎還?

張導如果以校友身份報答母校栽育之恩,私人奉獻價值數百萬,甚至千萬港元的人力物力財力都正常合理。曾有香港藝人退休後連「棺材本」都捐贈到教育事業去。但是找一大票與學校無關的行家無償付出,就不近人情了!十年辛勞不付工資,按常理推測只能是張導「拍膊頭」消費自己的「人情牌」。這「紀錄片」若是個小孩,可以說校方(或前校長)和張導就是「親生父母」。問題是:「師生家長校友是否早知道郭導的存在,又怎樣看待一個與學校看來沒有淵源和交情的聯合導演參加?」參演的同學都信任「大師姐」,家長則信任校長。現在《給十九歲的我》好像忽然平白多了一個郭導當「爸爸」的跳出來爭「監護權」,這事焉能不亂?假如張導付出10萬小時辛勞,那麼郭導沒花8萬,也得貢獻3數萬小時吧?否則他怎能是聯合導演與張導平起平坐?若只是副導、助導又哪能有發言權?所謂「無功不受祿」,校方怎樣償還郭導的「人情債」?在頒獎禮上郭導的發言流露出有「先斬後奏」、「霸王硬上弓」的意識,大家可以嗅出日後爭奪公映權的「硝煙味」吧!

以上的討論只涉及已在枱面上的資訊,如果把香港電影圈某些枱面下的潛規則全都抖出來,所有「涉案人員」或會越加尷尬。

筆者多管閒事,亦不能只批評而不提解決方案。鑑於校方和張導有過太多「不食人間煙火式」的失誤,辜負了學生和家長的信任,原版《給十九歲的我》只能取消作廢!但是校方和張導又怎樣賠償給無端參與、無辜受傷的郭導這「第三方」呢?據說「此片拍攝長達10年之久,影片素材有30萬小時,張婉婷用了3年時間,剪輯超過6個版本,最後輯成現在136分鐘的電影版」。這就好辦了!「三方」理應給6位女孩多一個機會決定是否退出,重新剪接後就可以公映個飽!

這樣誰要名、誰要利、誰要(隱私)權、誰要(侵死人的)愛,都各得其所,皆大歡喜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