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葛婷)21歲女大學生郭凱盈於2019年11月在油麻地被搜出多用途鉗及打火機燃料,去年被裁定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及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成,分別被判囚10個月及18個月,同期執行。她不服定罪提出上訴,上訴庭法官潘敏琦昨頒下判詞,指基於特區終審法院詮釋,認為首項定罪不穩妥,故予以撤銷;但次罪上訴理由缺乏理據,故駁回並維持原判,即被告18個月總刑期不變。

上訴庭判詞指,針對「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控罪指上訴人管有多用途鉗,原審認為多用途鉗可剪開索帶等物品,或破壞其他物品。由於此裁斷在終院「陳俊傑索帶案」有判決前作出,與該案中對條文的詮釋不符。原審沒有裁定她有意圖以多用途鉗獲取非法進入,即使她意圖在暴動中剪開索帶、鐵線等物品,亦不屬控罪所指的「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的意圖,故定罪不穩妥,予以撤銷。

至於次罪,上訴庭指上訴人曾經身在某處暴動範圍,並被警方的橡膠子彈射中右腳,故才會被裁定管有打火機燃料並在被截停前曾在暴動現場出現一事。即使她不曾參與暴動,但唯一合理推論是她帶同打火機燃料,有意圖在任何非法集結或暴動中使用,而且她被截停前沒有主動交出或放棄管有打火機燃料,可見她一直持續其管有意圖,其計劃只因被警員截停而不能得逞,故駁回此罪上訴並維持入獄18個月的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