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子遷 律師 吉林省政協委員 香江聚賢法律專業人才委員會主任

為了應對不具有香港特區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參與涉及國安案件所帶來的潛在國安風險,香港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將審理政府提交的《法律執業者條例》修訂建議。律政司新增的建議給予法律執業者更清晰的指引,覆核機制能最大程度杜絕任何危害國家安全的可能性。

修訂建議提出,申請人就國安案件向法院提出專案認許申請前,必須向律政司司長發出通知表明其意向,並提供理據及佐證解釋其申請為何屬於例外情況,確保只有有充分理據且有確實機會成功的申請,才應由法院處理及由行政長官發出證明書。該申請連同所提交的理據及佐證會轉交行政長官考慮。行政長官如認為該申請有「確實機會」屬於例外情況,可發出准許進行申請通知書,讓申請人可辦理專案認許申請。就涉及國安案件,持有行政長官發出的准許進行申請通知書的人可向法院提出專案認許申請。法院須根據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七條向行政長官提出並取得由其發出的證明書,以認定該申請是否屬於例外情況。

防範外國勢力干預香港司法

修訂建議明確了在「例外情況」時的申請步驟,同時釐定了行政長官的最終責任。這是一個「兩級制」的申請,第一層是新增申請人須向律政司司長解釋申請符合「例外情況」的原因,才可啟動專案認許程序,可有效篩選一些可行性極低的案件,防止別有用心者浪費政府資源;第二層則是行政長官在確保「例外情況」不會危害國家安全後發出證明書,能有效屏除案件審理過程中出現危害國家安全的情況。

新增的建議又提出了覆核機制,符合國安法的立法原意。因為未必全部海外大律師都了解香港國安法,法庭和律政司都有資格提出覆核,最終交由法院依法嚴格把關。法院在審理過程中若發現因情況有變而可能帶來新的國家安全風險,有義務及責任提醒和通知行政長官。該機制能最大程度杜絕任何危害國家安全的可能性,能有效防止外力干涉,維護香港司法獨立運作。

除了國安刑事案件外,其他表面與國家安全主題無關,但案情細節有牽涉到影響國家安全風險的民事案件,也同樣被這次《法律執業者條例》修訂建議所涵蓋。我們要防範海外大律師在審訊中故意製造藉口,使外國勢力有機會干涉本港涉國安案件的審訊。全國人大常委會去年12月30日就香港國安法的有關條文作出解釋,解決了香港國安法實施中遇到的有關問題,並提供了切實可行的解決方式和路徑。該覆核機制合憲合法、合情合理,能有效預防外力干涉,堅定維護本港的法治和司法獨立運作,同時符合公眾利益。

海外律師將來仍可受聘來港

這次修訂並未全面禁止海外律師處理本港案件。因為不是每宗案件都涉及國家機密,為了保持靈活性,特區政府會按照人大釋法的內容安排申請機制,每宗個案可向行政長官申請證明書,將更全面涵蓋各種風險。修訂《法律執業者條例》的建議,也沒有剝奪法院的自由裁決權。政府建議修例,是讓我們知道,國家安全與外交及防務一樣,完全是中央事權。中央政府透過香港國安法授權香港特區的行政、立法及司法機構依法履行職責,維護國家安全。司法機構本身被中央政府授予權力,在該特定權限中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司法機構本身不能夠超越該權限,包括自行決定是否容許海外律師,代表國安刑事案件中的被告。及時修改和完善《法律執業者條例》,才能更好解決香港國安法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以確保「一國兩制」行穩致遠,維持香港長期繁榮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