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專案認許申請人須先向律政司解釋 法院須向特首提出並取得證明書
香港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將於本周五(17日)首次審理政府提交的《法律執業者條例》修訂建議。香港特區政府律政司貫徹全國人大常委會於去年12月30日就香港國安法第十四條和第四十七條作出的解釋的精神,日前向立法會提交的《法律執業者條例》文件中已加入多項新建議,包括申請人就國安案件提出專案認許申請前,必須向律政司司長發出通知表明其意向,並提供理據及佐證解釋其申請為何屬於例外情況;法院須向行政長官提出並取得由其發出的證明書,以認定該申請是否屬於例外情況等。有立法會議員昨日接受香港文匯報訪問時表示,新增的建議給予法律執業者更清晰的指引,覆核機制能最大程度杜絕任何危害國家安全的可能性,因此非常贊成修訂《法律執業者條例》。◆香港文匯報記者 藍松山
為了應對不具有香港特區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參與涉及國家安全案件所帶來的潛在國家安全風險,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原定於上月底討論 《法律執業者條例》的修訂建議。當時出席會議的律政司司長林定國認為安排的50分鐘討論時間並不理想及不充分,希望在時間上能有更好的安排。最終委員會主席廖長江宣布,將議程押後至3月17日,並預留3小時討論,屆時將邀請全體立法會議員出席。
律政司日前向立會交文件
律政司日前向立法會提交文件,建議修訂《法律執業者條例》,並在文件中加入多項新建議。
律政司建議,申請人就國安案件向法院提出專案認許申請前,必須向律政司司長發出通知表明其意向,並提供理據及佐證解釋其申請為何屬於例外情況,確保只有有充分理據而有確實機會成功的申請才應由法院處理及由行政長官發出證明書。該申請連同所提交的理據及佐證會轉交行政長官考慮。行政長官如認為該申請有「確實機會」屬於例外情況,可發出准許進行申請通知書,讓申請人可辦理專案認許申請。
就涉及國安案件,持有行政長官發出的准許進行申請通知書的人可向法院提出專案認許申請。法院須根據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七條向行政長官提出並取得由其發出的證明書,以認定該申請是否屬於例外情況。
律政司又建議,如申請人已就某宗案件獲認許為大律師,而相關法院或律政司司長認為其後出現的情況,證明有必要覆核就先前的專案認許法律程序所發出的行政長官證明書,或有必要檢視有關案件是否本應視為涉及國安案件,則相關法院必須自行或應律政司司長要求,向行政長官提出並取得由其就此等問題發出的新行政長官證明書。
容海恩:釐定行政長官最終責任
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副主席容海恩昨日在接受香港文匯報訪問時認為,新增的建議給予法律執業者更清晰的指引,明確了在「例外情况」時的申請步驟,同時釐定了行政長官的最終責任。她指出,這是一個「兩級制」的申請,第一層是新增申請人須向律政司司長解釋申請符合「例外情况」的原因,才可啟動專案認許程序,可有效篩選一些可行性極低的案件,防止別有用心者浪費政府資源;第二層則是行政長官在確保「例外情况」不會危害國家安全後發出證明書,能有效屏除案件審理過程中出現危害國家安全的情況。
她表示留意到律政司在建議中也提出了覆核機制,法院在審理過程中若發現因情況有變而可能帶來新的國家安全風險,有義務及責任提醒和通知行政長官。她認為該機制能最大程度杜絕任何危害國家安全的可能性,因此對修訂《法律執業者條例》表示非常贊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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