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葛婷)2019年10月1日,一批暴徒在油尖旺區掀起暴亂。其中,有12人被控在彌敦道參與暴動受審。區域法院法官王詩麗昨日裁定其中11人暴動罪成,還押至2月18日求情,3月4日判刑。
12名被告依次為袁均穎(31歲,文員)、黃蔚霖(23歲)、黎穎霖(23歲,學生)、吳沛伶(18歲,學生)、甄衛兒(18歲,學生)、姚志杰(24歲,運輸工)、彭漢深(29歲,地盤工)、張俊軒(17歲,學生)、韋珍兒(22歲,學生)、梅卓羚(24歲,會計師)、林耀基(26歲,攝影師)、鄭子健(27歲,售貨員),上述為案發年齡。
該12人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彌敦道 213 號尖沙咀警署與長樂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除姚志杰外,餘下11人罪成。
法官裁定,當日下午約4時許,非法示威者集結於尖沙咀警署附近,警方其後放催淚彈驅散。非法示威者一直由彌敦道後退至加士居道附近天橋底。案中11名被告穿上一致的黑色衣物,向其他暴徒表明是「同路人」,藉此壯大聲勢,互相鼓勵和支持作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考慮到11名罪成被告被截停的時間、地點和裝備等環境證供,法官裁定他們曾參與是次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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