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英豪 立法會議員

人大釋法以最權威的解釋,明確香港國安委、特區政府的權力,體現了中央對特區政府的高度信任及保持香港普通法制度、尊重香港司法獨立的決心,為香港今後落實國安法、維護國家安全,提供了具體實施的路徑及指引。在落實法治的過程中,對法律進行不同層面的解釋,是常見的事情,特別是出現重大爭議時,更需要通過最權威的法律解釋,以明確方向、平息爭議。人大釋法有三點值得高度重視。

首先,中央非常重視「一國」原則,正確而審慎地行使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法律的解釋權。全國人大常委會作為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常設機關和香港國安法的專屬解釋機關,對香港國安法作出解釋,具有充分的法理基礎和法律依據。為了確保香港國安法正確有效實施,切實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在落實香港國安法過程之中遇到重大爭議性問題時,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其中涉及的條文進行權威解釋,避免出現誤解及混淆,是很有必要的,也是「一國」原則在法治領域的體現。人大釋法強調了有關問題應由香港本地處理,更沒有改變香港法院的有關判決,體現了中央對香港實行的普通法制度和香港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的尊重,凸顯中央長期堅持「一國兩制」這個良好制度的決心。經過釋法,相信無論是香港法律界,或是國際社會,都應該看到香港依然保持其獨特的優勢,普通法制度依然得到中央的高度尊重,從而對香港的法律制度繼續保持信心。

釐清香港國安委職責權力

二是人大釋法明確指出,對於能否聘請海外律師代理涉及國安案件的決定權,在於香港國安委。同時,通過重申香港國安法的有關條文,釋法明確及強調了香港國安委的法定職責及權力,指出行政長官在其中的角色和責任,為香港日後如何處理類似可能出現的重大法律爭議,提供了明確的方向和路徑。

根據香港國安法,香港國安委在維護國家安全方面,負有主要責任。香港國安法第十二條指出:「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負責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事務,承擔維護國家安全的主要責任,並接受中央人民政府的監督和問責。」第十三條也明確了香港國安委的組成,是由行政長官擔任主席,政務司司長、財政司司長、律政司司長、警務處處長等特區政府官員都是國安委成員。從上述條文看,香港國安法對國安委有充足的授權,國安委也擁有充足的資源來履行其法定職責。因此,經過這次釋法,預計香港國安委今後的工作將更為積極有效,帶領香港各界更好地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及發展利益。

推動了解國安法立法原意

三是人大釋法對香港社會,特別是法律界而言,是一次香港國安法的宣傳和教育,讓香港社會更加了解香港國安法,法律界更能深刻理解立法原意和內涵,為貫徹落實好香港國安法打下更堅實的基礎。

釋法明確了,不具有全面本地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是否可以擔任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辯護人或者訴訟代理人的問題,屬於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七條所規定的需要認定的問題,應當取得行政長官發出的證明書。如法院沒有向行政長官提出並取得證明書,香港國安委應當根據香港國安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履行法定職責,作出相關判斷和決定。這個解釋消除了國安法執行機制的某些不明朗因素,令行政、立法、司法等機構在處理相關問題時都有所依循。作為法律界人士,我們也需要更加清晰地了解這一點。例如,在香港進行一般法律訴訟,涉案人可以考慮聘請海外律師參與,但如果涉及到香港國安法的案件,就需要法院取得行政長官發出的證明書。

客觀而言,由於香港國安法是一部特殊的法律,而且頒布實施也只有短短幾年,包括法律界在內的香港社會了解不深,對其立法原意不甚認識,甚至產生一些誤解,也在所難免。因此,需要通過廣泛深入的宣傳教育,尤其是通過司法實踐,也就是案件審理的方式,才能不斷積累經驗,才能進一步深入人心。釋法將引導各界正確認識、理解香港國安法,切實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有利香港法治健康發展,確保香港繁榮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