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記者」理大暴動藏武被判囚 記協誣稱判決礙採訪
2019年11月發生的「營救」理大黑暴分子非法集結案中,受僱台灣公視的「特約記者」鄧卓儒,早前被區域法院法官練錦鴻裁定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判囚15個月。練官在判詞中明確指出,鄧身上的萬用鉗及鐳射筆等裝備與其工作無關,而其身份與他確有干犯控罪是兩回事。不過,香港記者協會(記協)又一次只講立場、不顧事實,指稱該判決「嚴重影響新聞工作者的採訪工作」云云。特區政府保安局昨日發表聲明,批評記協對有關判決影響新聞自由的指控,是毫無事實根據和混淆視聽。◆香港文匯報記者 蕭景源
記協日前發表聲明對鄧卓儒的判決結果「表示遺憾」,稱記協「相信」鄧卓儒當時「只是進行採訪工作」,「倘記者為追尋真相,身赴現場採訪,卻要冒入獄風險,將為行業帶來寒蟬效應,令記者加劇自我審查和對社會及公權力的監察造成掣肘」云云。
保安局發言人昨日指出,在香港,任何拘捕和檢控都是針對犯罪行為,與涉案者的政治立場、背景或職業無關。任何人倡議某類人可以因其身份享有特權,縱使犯法但無須面對法律制裁,是完全違反法治精神的。
就記協聲明中提及的刑事案件,保安局指出,享有獨立司法權的法庭已就案件作出判決,裁定該名涉案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名成立,證明檢控行動有充分事實和法律理據支持。事實上,正如區域法院法官在判詞中指出,涉案者聲稱是記者,但在其職責範圍之內,並無必要帶備萬用鉗及鐳射筆。
保安局強調,特區政府一直堅定維護受到基本法和《香港人權法案》保障的新聞和言論自由。然而,言論和新聞自由並非絕對,根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該等自由是可以為保障公共安全等原因而受到限制。新聞從業員與其他人一樣,都有義務遵守法律。任何人不論背景、專業,都要為其違法行為負責,違法必究,與言論、新聞和出版自由無關。沒有人可以凌駕於法律之上,特區政府會繼續公平公正、不偏不倚地依法處理所有案件。
根據區域法院當日頒布的判詞指,鄧卓儒當時身穿黑色短袖T恤,外有黃色反光記者背心、黑色長手袖、綠色長褲、黑色鞋,戴黑色頭盔及工業用過濾口罩,背上黑色背囊及攜帶攝錄機連腳架。警員在其袋中搜出一對護肘、萬用鉗、鐳射筆及7條膠索帶。專家確認涉案鐳射筆可歸類為第3B類別的激光產品,50米範圍內可令眼睛受損。鄧在警誡下稱自2019年10月起,以5萬港元受僱於台灣某電視台,當日他還被搜出防護裝備及黑暴組織「星火同盟」卡片。
法官:被告攜鐳射筆等是為對抗警員
法官練錦鴻在判詞中指出,香港並無任何條文或專業守則以界定新聞工作者的資格,但無論是受僱於傳統報社傳媒的全職記者,還是自僱、個人觀察評論或「公民記者」等,都不可凌駕法律之上,即使法庭接納某人是一位正在執行職務的新聞從業員,亦不表示他不會干犯罪行或得以免除刑責。被告所帶的護肘唯一的作用,是在發生肢體衝突時的防護裝備,而一般新聞從業員根本不需要此等裝備。
另外,被告在背囊內藏有另外兩件同樣的背心,法庭認為唯一的引申就是他多帶兩件,目的是協助其他人掩飾身份,所以不接納他在場是純為採訪的說法,而其職責範圍之內,並無必要帶有鐳射筆。唯一的推論就是鄧管有鐳射筆和萬用鉗的目的是對抗警員。鄧可能是有工作在身,但亦同時可以做出非法行為,或阻礙警方執法,或以鐳射光向警方挑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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