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最高法院今次裁決,是對「被遺忘權」的最新回應。「被遺忘權」也稱「被遺忘的權利」,是指信息內容的主體對已被發布在網絡上,有關自身不恰當的、過時的、繼續保留會導致其社會評價降低的信息,要求信息控制者予以刪除的權利 。
早在2014年,歐盟最高法院在一宗起訴Google的案件中裁定,搜索引擎必須刪除歐洲網站的連結,因為這些網站包含過時或虛假的信息,可能會不公地損害個人的聲譽。在法院作出裁決後,歐盟於2014年5月首度確立「被遺忘權」。
歐盟於2018年通過《一般資料保護規則》(GDPR),當中第17條所規定之「刪除權」,與歐盟法院根據舊法(已由 GDPR 取代) 所承認的權利類似。部分歐盟以外的國家和地區亦採用類似的法律。舉例來說,俄羅斯在2015年7月通過一項法律,允許公民從俄羅斯搜索引擎撤除「違反俄法律,或是資訊不實或已過時」的連結,之後土耳其和塞爾維亞也制訂了各自的「被遺忘權」法規。◆綜合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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