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允許黎智英聘用英國大狀辯護涉及香港國安法的案件,存在巨大的國安風險。設計圖片

(香港文匯報記者 黃書蘭)香港高等法院原訟庭在上月頒發許可,批准壹傳媒集團老闆黎智英聘用英國大狀Tim Owen,律政司向高院上訴,及在高院申請向特區終審法院上訴均被駁回。律政司經研究判詞後,前日(22日)決定再上訴至終院。有香港政界和法律界人士昨日接受香港文匯報訪問時表示,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難免會涉及國家機密,故因此有指定法官的安排。黎智英案屬於勾結外部勢力的案件,無可避免涉及外國干預香港事務的證據,尤其是英美兩國,若允許黎智英聘用英國大狀辯護涉及香港國安法的案件,存在巨大的國安風險。再者,過分強調西方的所謂「人權」,反而會忽略了國家安全的重要性,一旦出現背離香港國安法的立法原意的情況,相信中央政府不會坐視不理。

香港中文大學社會學榮休講座教授、全國港澳研究會副會長劉兆佳認為,在制定香港國安法時,全國人大常委會應該不會想像到會有外國律師參與審判的情況,因為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難免會涉及國家機密,亦因此有指定法官的安排。

他指出,黎智英案屬於勾結外部勢力的案件,無可避免涉及外國干預香港事務的證據,尤其是英美兩國。因此,聘用英國律師必然會引發社會爭議,無論最終審判結果為何,都會有人認為不公。從這個角度看,不讓外國律師參與較為妥當,況且香港並非沒有合資格的律師。

難完全排除英美政客對英律師施壓

劉兆佳特別提到,考慮到早前出現過因為英國政客的壓力,導致兩名英國法官辭去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的職務的情況,不能完全排除英美政客會對參與有關案件的英國律師施加壓力,影響審訊的結果。

身為律師的立法會議員周浩鼎表示,認同律政司直接向特區終審法院申請上訴。此案的關鍵,並非單純是律師國籍的問題,而是法庭批准黎智英聘用英國律師的理由,是透過該律師Tim Owen提供有關「人權」的法律知識。過分強調所謂「人權」,反而會忽略了國家安全的重要性,忽略了中國對國家安全立法的背景及其精神,這才是令公眾憂慮的地方。律政司今次向終院上訴,必須要向法庭清楚申述及講明國家安全的重要性,否則會令「人權主義」壓倒國家安全。

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主席、法律界選委、執業大律師馬恩國接受香港文匯報訪問時表示,若法院允許來自外國的非本地執業律師辯護涉及香港國安法的案件,會帶來嚴重國安風險,比如該名律師在離境返回外國後,會否有可能違反保密協議操守,洩露處理該案件過程接觸到的國家機密內容,影響國家安全,且難以追究,故必須警惕非本地執業律師辯護涉及香港國安法的案件所帶來的最嚴重風險,相信若對有關風險視而不見,中央定不會坐視不理。

他認為有關香港國安法案件涉及重大公眾利益,而香港國安法以中文立法,英文版本只作參考,大律師本身不懂中文,明顯不適合在涉及香港國安法案件中出庭。

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副主席、法學教授傅健慈接受香港文匯報訪問時表示,香港國安法案件並非一般案件,而是涉及國家安全。律師在辦理案件的過程中,有可能接觸到國家機密內容,若法院單憑信任海外律師的操守,排除容許海外律師替國安法當事人辯護而招致可危害國家安全的洩密風險,有違香港國安法立法原意。

他指出,若因此導致國家安全利益受損,根據香港國安法第五十五條,如果案件涉及外國或者境外勢力介入的複雜情況,香港特區管轄確有困難,或者出現香港特區政府無法有效執行香港國安法的嚴重情況,出現國家安全面臨重大現實威脅的情況的,經香港特區政府或者駐港國安公署提出,並報中央政府批准,由駐港國安公署對香港國安法規定的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行使管轄權。

傅健慈又引述香港國安法第五十六條表示,根據香港國安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管轄有關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時,由駐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負責立案偵查,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有關檢察機關行使檢察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有關法院行使審判權。

港有責任維護國安法立法原意

執業律師簡松年接受香港文匯報訪問時表示,若容許海外律師處理涉及勾結外部勢力及國家機密的香港國安法案件,一旦海外律師在離港後洩密,危害國家安全,將極難追究,加上海外律師並無愛國愛港的國民義務,風險更大。

他指出,香港國安法旨在防範有人勾結外部勢力,保障國家機密安全,故容許外籍律師處理國安法案件,明顯與香港國安法的立法目的南轅北轍。他強調,香港有責任維護香港國安法的立法原意,否則必然會令市民大失所望。

【特稿】律政司向終院提上訴 明日開庭處理

(香港文匯報記者 鄭治祖)壹傳媒集團創辦人黎智英涉違反香港國安法被控「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等罪的案件,已定於下周四(12月1日)在高等法院開審。高等法院原訟庭上月批准黎智英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來港作代表,律政司其後向上訴庭提出上訴,於本月9日被駁回。日前,律政司再向高院上訴庭申請上訴到特區終審法院的許可,亦被上訴庭拒絕和下令支付有關訟費。律政司已直接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案件將於明日(25日)開庭先處理。

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潘兆初於上月中批准黎智英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為其辯護。律政司在上訴時指,來自海外的法律代表或對中央及香港的獨特背景沒有充分理解。香港國安法的起草工作以中央的意識形態為主導,全國人大常委會保留最終解釋權,惟Tim Owen的背景和知識無法為審訊提供重要協助,亦不能帶來獨特的思考角度,而原審法官在批出許可時,忽略了香港國安法在獨特背景下生效,與中央政府及香港的社會、政治及憲制背景有密不可分的聯繫等要素。

上訴庭其後頒發判詞表示,如何平衡保護國家安全與保障言論自由是極其困難的。本案牽涉非常複雜的法律議題,日後亦有可能交由上訴庭以至特區終審法院處理。由於審訊必須讓公眾覺得是公平進行的,故法庭必須採取靈活和明智的做法,作出最符合公眾利益的裁決,因此駁回律政司的上訴。

指海外大律師對香港國安法案件貢獻有限

律政司再向高院上訴庭申請上訴到特區終審法院的許可。代表律政司的資深大律師袁國強向高院上訴庭呈交書面陳詞表示,雖然是否批准聘用海外大律師屬法庭的酌情範圍,但由於本案涉及香港國安法的特殊性,故此有其重大廣泛的重要性,有關原則應交由特區終審法院作判斷,又強調香港國安法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基本法和全國人大有關決定而制定,英國的國安法則是根據普通法、國際人權公約和歐盟法律制定,故海外大律師對香港國安法案件的貢獻必然有限。

律政司一方在陳詞中又首次提到,准許海外大律師參與本港案件,與香港國安法試圖防止外國或外部勢力干預香港事務,以及保障國家機密免被外洩的立法目的背道而馳,又質疑海外大律師只要一離開香港,實際上將難以受香港大律師公會的管制和規管,不能確保他會切實履行其保密義務。

律政司一方在陳詞中強調,法庭在考慮是否批准海外大律師來港時,應考慮公眾利益之最重要因素,是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等,故基於以上理由,認為除非申請方能證明有極其特殊之情況,否則不應批准在香港國安法案件聘用海外大律師。

上訴庭3位法官在判詞中回應指,本案並無涉及關於國家機密的指控,亦無任何基礎指控Tim Owen可能違反保密原則,又認為英國的大律師亦受到當地的專業守則約束。

上訴庭稱律政司未能說服法庭聘請海外大律師會損害香港國安法的立法目的,又重申本案須顧及和平衡公眾利益,批准Tim Owen臨時來港亦不會對國安法帶來不良影響,因此拒絕向律政司批出上訴到特區終審法院的許可申請。

律政司已直接向終院申請上訴,案件星期五開庭,由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和霍兆剛處理,預計需時一小時。

責任編輯: 梁存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