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天恩 香港事務律師 清華大學法學博士生
黎智英獲准聘用御用大律師來港為他抗辯,律政司不服,上訴被駁回,隨後律政司直接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香港國安法是由國家立法,立法語言是中文,並按國情和香港情況專門立法,難道外籍律師比香港本地律師更熟悉香港和國家情況、更熟悉中文?那種相信外籍律師會維護中國國家安全的說法,簡直是癡人說夢,律政司直接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是維護法治尊嚴、確保香港國安法有效實施的必要行動,值得堅決支持。
近日高等法院上訴法庭頒下判詞,否決了律政司就專案認許英國皇家御用大律師Tim Owen的上訴申請。雖然律政司的代表律師袁國強資深大律師提出了強而有力的新論據,但上訴法庭仍然拒絕律政司的上訴申請,令人詫異。
做法不符國安法目標和設計
在律政司向上訴法院提交的「向法院提出申請的通知」中,律政司除了繼續原有論點,例如香港國安法是全國性法律、香港國安法是為了應對香港面對的具體和特有的國家安全挑戰而制定的法律外,律政司還提出在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中聘用專案認許海外律師的做法並不符合香港國安法的總體目標和制度設計,更指出香港國安法有不少保護國家秘密的特別規定。
另外,與本地大律師持續接受香港大律師公會和本地法律的規管不同,海外大律師在案件完結離港後,不可能受到本地的紀律或法律處分,這跟香港國安法第63條規定擔任香港國安法辯護人或者訴訟代理人的律師應當保守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的要求背道而馳。
然而,上訴法庭的眼光只停留在律政司根據香港國安法第46條出具的證書,指出當中並沒有列明保護國家秘密作為案件無需在有陪審團的情況下進行審理的理由,從而簡單地推論國家秘密不存在本案的事實中,並認為外國律師可能洩露國家秘密的情況只是假設,更認為Tim Owen可能違反香港國安法第63條的規定沒有事實根據,外國律師可能不受香港大律師公會或本地法律的規管,不應在法院考慮的範圍內。
案件有涉外因素必須要保密
更誇張的是,法庭竟然天真地認為,英國所有執業大律師都受到英國大律師標準委員會手冊的規管,而且英國大律師公會已經有《大律師與包括歐洲跨境工作在內的外國工作有關的職責》守則,暗示若海外大律師在香港違反香港國安法或香港本地法律,英國的大律師公會會執行對海外大律師的紀律處分。
法庭對海外大律師監管機構超乎常理的信心,顯示缺乏國家安全概念。黎智英被控的控罪是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案件明顯關乎涉外元素,不能絕對排除其後的案情牽涉國家秘密的可能。以律政司出具的證書來排除本案不涉及國家秘密也不是一個嚴謹的做法。而且,近年來棄保潛逃的案例也表明,一旦涉案人士能夠成功逃亡海外,香港警方和本地法律都無計可施,更遑論外國警方或司法機構會配合香港警方的海外執法工作。在西方對華態度日趨敵對的今天,妄想西方會配合中國維護國家安全,可謂癡人說夢。
在內地,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2021)》第40條規定,外籍律師原則上不可以擔任刑事案件的辯護人,除非他是被告人的監護人或者近親屬,並被被告人委託。在實行「一國兩制」的香港,一個較為理想的平衡,可能是如袁國強資深大律師所言,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一般不容許專案認許海外律師,除非申請人能證明案件存在獨有情況。
律政司直接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切實履行職責、捍衛法治、維護國家安全。香港不能讓外籍律師插手國安法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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