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健慈 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 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副主席 北京交通大學法學院兼職教授
壹傳媒黎智英被控違反香港國安法的案件,已排期於本年12月1日開審。高院原訟庭於上月頒發許可,批准黎智英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來港代表黎智英抗辯,律政司早前就此決定不服上訴,惟遭上訴庭駁回。律政司其後再向上訴庭申請許可,要求再向終審法院提上訴。上訴庭日前頒布判詞,拒絕頒發許可予律政司。律政司昨已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案件將於星期五開庭先處理。
就今次要求上訴庭給予許可,律政司表示,雖然是否批准聘用海外大律師,屬法庭的酌情範圍,但因本案涉及香港國安法的特殊情況,所以有其重大廣泛的重要性,有關原則應交由終審法院作判斷。香港國安法是國家立法,立法語言是中文,並按國情及香港情況專門立法,來自普通法地區的外籍律師,不會比香港本地律師更熟悉中文、更了解中國及香港的實際情況,准許海外大律師參與案件,與香港國安法試圖防止外國或外部勢力干預香港事務,及保障國家機密免被外洩的立法目的背道而馳。
上訴庭在判詞指出,本案並無涉及關於國家機密的指控。況且本案亦無任何基礎,去指控 Tim Owen可能違反保密原則。英國的大律師,亦受到當地的專業守則約束。上訴庭指律政司未能說服法庭,聘請海外律師會損害香港國安法的立法目的,因此決定不批准其上訴許可申請,並下令律政司要就今次申請,支付黎智英一方的訟費。上訴庭的決定是不穩妥的!
香港國安法是全國性法律,其解釋權屬於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香港國安法第63條的規定,擔任辯護人或者訴訟代理人的律師應當保守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應當對案件有關情況予以保密。香港國安法的立法旨在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應當堅持法治原則。
黎智英被控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及串謀刊印、發布、邀約發售、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等共4罪。黎智英案涉及外國勢力的介入,案中更可能牽涉到大量的國家機密,在關係到國家安全的案件上,不能排除外籍律師「洩密」的潛在風險,外籍律師在角色和利益上都存在衝突,讓外籍律師參與國安法案件,在法庭上引用外國案例挑戰國安法,容易造成不公偏頗的亂象,也不利於審訊的公平公正,更不符合公眾利益。事實上,很多市民表示擔憂和質疑上訴庭拒絕批出許可的決定。
律政司指出海外大律師只要一離開香港,實際上便難以受香港法律或專業守則約束。基於以上理由,律政司一方認為除非申請方能證明有極其特殊之情況,否則不應批准在國安法案件聘用外籍律師。律政司的理據十分充分,值得支持。
為什麼黎智英千方百計要聘請外籍律師?黎智英已經有本港的資深大律師和超級律師團隊替他抗辯,竟然堅持花大量金錢聘請一個不熟悉香港國安法的外籍大律師,不能不令人質疑這是外國勢力介入國安法審訊、干預香港司法獨立。
外籍律師參與國安案件審訊,涉及影響重大廣泛的法律論點及公眾利益,香港不能讓外籍律師插手香港國安法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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