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日蔡玉玲(前右)被拘捕。 資料圖片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葛婷)香港電台節目《鏗鏘集》時任女編導蔡玉玲,前年在製作有關元朗「7·21」事件的專輯過程中,涉嫌兩度通過運輸署網上系統查閱車牌資料時作出虛假陳述,早前被裁定違反《道路交通條例》兩項「明知而作出在要項上虛假的陳述」罪成判罰6,000元,她不服定罪提出上訴。高等法院法官李運騰昨日頒下判詞,指《道路交通條例》的立法原意限於交通及運輸事宜有關,防止有人作虛假陳述獲取資料及保障私隱,認為上訴人查閱車牌資料時明知無關交通及運輸事宜,是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遂駁回上訴。

蔡玉玲上訴時引述條文,列明在繳付費用後,運輸署署長須向提出申請的人供給證明書。判詞反駁指,關鍵在於署長是否不論申請目的,都可以合法及恰當地提供車主的登記資料。李官認為《道路交通條例》的立法目的是出於「道路交通的規管」、「車輛與道路的使用」及其他相關目的而制訂,均與「交通及運輸事宜有關」,故查冊資料只可用於交通及運輸事宜相關用途,是要防止有人作虛假陳述獲取資料,倘若理解成繳費後署長無權拒絕申請,則存在明顯的矛盾。

對於蔡玉玲辯指發現「7·21」事件當日涉案車輛疑運載武器及用作犯罪工具,故有合理原因去了解車主的身份作出報道,因而查閱車牌資料與交通有關。李官反駁指此一說法「過於牽強,不合情理。」強調認同資訊流通和新聞自由的重要,但這兩項不屬於運輸署署長的權責範圍,此外《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對政府有約束力,署長有法定責任保障車主個人私隱,條例中新聞活動的豁免條款亦沒有賦權新聞界查閱別人資料。

李官最後指出,蔡查閱車牌資料時提交的聲明內容明顯清晰,用途只限進行法律程序、買賣車輛及其他相關事宜,毫無疑問她的目的不在於此,而是為了偵查報道。認為就算蔡是出於「良好動機」,亦非辯護理由,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判詞續指,若要擴大新聞界或其他人查閱車牌資料的權利,唯有透過公開諮詢及討論,以立法解決。蔡玉玲則在庭外指需時與法律團隊商討考慮是否上訴至特區終審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