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李薇 深圳報道)對於《指導意見》的出台,北京雲亭律師事務所合夥人閻達律師指出,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指導意見》強調了明星在承接廣告中必須進行使用。「明星未使用過的商品或服務,卻作推薦或證明的行為是明令禁止的。因此無論是明星在代言傳統意義上的廣告還是新型的廣告宣傳方式『直播帶貨』,都需要對代言產品進行必要的使用。」
明星要做好代言把關工作
而廣東美利天律師事務所律師鄭冬梅則將關注重點放在對明星的警戒效應上。「《指導意見》重申了明星代言的紅線,比如未使用過的商品或服務、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等。同時針對金融產品再劃紅線,明確不能在廣告中直接或變相宣傳承諾保本保收益或以預測投資業績等方式暗示保本、無風險、保收益等。」鄭律師指出,無論是代言人還是商家,如果直接或變相承諾保本付息、只賺不賠的,極大可能涉嫌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或集資詐騙,這不僅違反廣告法,也觸及刑法。「近幾年有不少明星代言金融App後『爆雷』,但他們似乎只是道歉了事。而現在規定處罰要到明星個人,這就給了他們一個警示,以後接代言前一定要謹慎。要做好代言把關工作,務必建立起承接廣告的代言檔案。」
對於廣告代言中,大眾容易產生模糊的名詞概念,閻達律師也以具體案例進行相對應解析。他指出,假若A公司為品牌及產品宣傳需要,通過經紀公司B的簽約藝人C為公司品牌及產品代言,廣告宣傳的具體設計、線上線下發布會和投放則委託了廣告公司D進行,同時邀請互聯網數據分析公司E對A公司的產品定位進行了「目標消費者調研與數據收集」。「那麼在這個案例中,A公司屬於廣告主,廣告公司D屬於廣告經營者,若經紀公司B也參與廣告代言活動的,則同樣作為廣告經營者承擔法律責任,藝人C為廣告代言人,數據分析公司E則為相關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
評論成功,請等待管理員審核...

評論(0)
0 / 2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