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女社工林曉樺。 資料圖片
◆警方有職責截查可疑者。圖為警察在街頭執行職務。資料圖片
◆2019年8月25日大批攬炒黑暴集結荃灣引發暴動。資料圖片

一名女社工2019年8月25日在荃灣暴動現場被女督察截查身份證時,拒絕合作更連吼9次要求對方出示委任證,被控「阻差辦公」及「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份證明文件」。案件於2020年9月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審訊後,原審裁判官稱被告有權要求警員出示委任證,及在「合理時間」內拿出身份證,故不算阻撓,裁定其兩罪不成立。律政司認為原審法律觀點有錯誤,故提出上訴。高等法院法官黃崇厚昨日頒下判詞,認為原審稱警員穿上制服並非拒絕出示委任證的理由,是對《警察通例》掌握的不準確,而原審裁定社工行為符合「出示身份證明文件以供查閱」的要求,是有悖常理,構成法律錯誤,遂命令將案件發還給原審裁判官,並要求對方根據澄清後的法律觀點,重新考慮控方是否已證明了被告有意阻差辦公。◆香港文匯報記者 葛婷

案發時22歲的女社工林曉樺被控的一項「阻差辦公」罪指,她在2019年8月25日在荃灣街市街與眾安街交界的香港電訊店舖外,阻礙女督察梁敏儀執行職務。另一項屬交替控罪的「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份證明文件」則指,她於同日同地未能按要求出示身份證明文件以供警員查閱。

2020年9月17日,裁判官黃雅茵裁定被告兩罪不成立兼得訟費。原審法官在裁決時稱,被告對警員提出的要求「合理」,又在43秒的「合理時間」內取出身份證,其行為沒影響警方控制現場行動,故未達至阻撓或妨礙警員執行職務,又稱根據《警察通例》,除非特殊情況,例如影響警方工作及現場環境不容許等,但警員不應以穿着制服為由拒絕出示委任證。

疑原審法律觀點現4點錯誤

律政司其後以案件呈述方式上訴,就有關法律問題徵求高等法院意見。律政司認為,原審裁判官的法律觀點出現4點錯誤,包括(一)錯誤裁定林曉樺曾9度大聲重複要求女督察梁敏儀出示委任證,行為不構成阻撓;(二)忽略林取出身份證後,未交到警員手中,又間斷地大聲要求梁出示委任證;(三)未充分考慮案發背景,及林的反應、態度、行為對警員執法影響;(四)原審裁判官稱沒有證據顯示林故意遮蓋身份證資料。

高等法院法官黃崇厚昨日頒下判詞表示,多條香港法例均賦予警務或其他執法人員權力,在特定的情況下可截停及要求市民「出示身份證明文件以供查閱」。在本案,證人女督察是可以根據《警隊條例》第54(1)(a)條作出上述要求的:即「 警務人員如在任何街道或其他公眾地方、或於任何船隻或交通工具上,不論日夜任何時間,發現任何人行動可疑,該警務人員採取以下行動乃屬合法,包括截停該人並要求他出示身份證明文件供該警務人員查閱。

身份證握手中 已構成阻撓

法官黃崇厚引述特區終審法院的相關案例表示,涉案罪行元素有三:包括(一)有警員被阻撓;(二)該警員正執行職務;(三)被查者是故意阻撓。根據《警隊條例》,女督察是可要求查閱林的身份證,並要達到供警員查閱之目的,「令警員可見到身份證明文件中的資料,是最起碼的要求。」從證據上可見林在被捕前的行為,包括將身份證緊握手中,只露出一半內容,已構成阻撓,「明顯未能符合出示身份證明文件以供查詢的要求。」

他引述原審裁判官稱,警員穿上制服並非拒絕出示委任證的理由,是對《警察通例》規定掌握不準確,致其作事實裁斷時沒恰當考慮、沒充分顧及警務人員在當下需處理的事以及現場情況,未有明確裁斷警員當時是否正當執行職務這一元素。

法官黃崇厚指出,原審裁判官用上了「大聲重複要求不能算是阻撓的行為」這表述,單以這一句來看,如果意思是相關的人不斷向警員重複要求出示委任證在任何情況下都不會構成阻撓,是法律上的錯誤。重複要求出示委任證並非是不可以構成阻撓,需要視乎實際情況。

不過,他認為,根據該判詞有關段落的整體來看,原審裁判官是在分析了當時周遭的情況後才說出這句話的,相信裁判官只是在交代她在本案情況下的事實裁斷,而非表達「重複要求出示委任證」永不能算是阻撓的行為。

指原審無顧及現場整體情況

法官黃崇厚認為,原審裁判官沒有充分顧及現場整體情況和警務人員在那種境況下需處理的事情。在這種情況下,原審裁判官認為林大聲重複要求女督察出示委任證,並認為43秒的等候不算阻撓,是基於沒有充分考慮整體情況的結論,也沒有充分考慮林是否盡了責任及願意出示身份證,以及其行為對警方執行職務影響的比重等,故原審裁判官裁定林所做的已符合出示身份證明文件以供查閱,是有悖常理的,已構成法律錯誤。

法官黃崇厚認為,就女督察要求林出示身份證時,是否在正當執行職務這一點,原審裁判官沒有作出明確的事實裁斷,故恰當的處理是將案件發還給原審裁判官,重新考慮被告阻差辦公的罪名是否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