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永良 執業律師
上周,5名「羊村」案被告,因串謀刊印、發布、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罪罪名成立而被判囚19個月。5名被告全部接受過高等教育,但思想偏激,憎恨與國家有關的一切事物,憎恨香港警隊,不惜動用人力、物力設計、出版繪本,意圖將大批兒童「洗腦」。希望各界以此案為戒,對散播煽仇煽暴的行徑加以制止,避免下一代受害。
只要客觀地分析,我們不難看到,這5名年輕被告所作出的行為,確實是有目的、有規模地煽動。煽動的對象,是年幼的學童,可謂極為歹毒。以其犯罪行為的影響來講,19個月監禁其實並不算重。
被告被控的煽動罪,來源可以追溯自十六世紀的英國法律。當時立法,主要是針對以語言或文字煽動推翻統治者的行為。經過幾百年的演變,這條控罪也從不成文法,改為成文法。至於香港,本地法律在1907年開始,就有禁止以中文發表反清言論的控罪,到1914年再通過了範圍更廣的《煽動性刊物條例》,把大部分的書籍、報章、文件歸納入為受管制物件。1938年,《煽動條例》正式通過,對煽動罪有比較明細的界定,也就是「羊村」案的起訴基礎。
煽動刊物美化暴力宣揚仇恨
法院沒有對「羊村」案被告判處最高刑罰,已算是手下留情。如果是以香港國安法進行檢控,罪成最起碼入獄三年。可能讀者在想,既然此案性質嚴重,為何不用香港國安法進行檢控?據警方的指控,案中被告所作所為,是出版煽動性漫畫,意圖美化暴力,把涉嫌犯罪者英雄化,以及煽動兒童憎恨政府與司法制度。但細看香港國安法條文,第21和23條所指的煽動行為,即煽動他人干犯「分裂國家罪」和「顛覆國家政權罪」,並沒有涵蓋此案所述的煽動行為。故此,「羊村」案由警方國安處負責執法,再由律政司以《煽動條例》來檢控,相信主要是基於這個原因。
被告在被裁定罪名成立後進入求情環節,其中兩人黎雯齡和楊逸意,解聘代表律師而自行向法官發表一些明顯是全無悔意的陳詞。第一被告黎雯齡質疑言論自由應否受限制,並反問法官有限制的自由是否真的自由。同樣自行求情的楊逸意,在充滿挑釁性的陳詞結尾時,竟說自己不後悔站在「羊」的一方,唯一後悔只是趕不及在被捕前出版更多繪本云云。其他三名被告,透過其律師的求情,其實也沒有表現出很大的悔意,卻聲稱他們的做法是想凝聚人民,而非激起香港市民不滿。這樣冥頑不靈的被告,基本上沒有減刑條件,但仍未被法官判最高的刑期24個月,可謂走運。
偏見埋沒理性導致社會分化
這五名被告,全部接受過高等教育,其中第三被告伍巧怡更擁有碩士學位,究竟是什麼原因使他們變得如此偏激,對與國家有關的一切事物,以至對香港警隊那樣憎恨,甚至不惜動用人力、物力設計、出版繪本,意圖將大批兒童「洗腦」?正如判詞指出,被告的行為已把「恐懼、惡感、不滿」灌輸至小孩的思想,這些繪本在「播下不穩的種子」。我們可以推斷,這幾位年輕人在中學到大學的十年光景裏,被一些有反中亂港傾向的老師長期洗腦,導致偏見埋沒了知識分子應有的判斷力,蔑視法治、歧視內地同胞、敵視內地。
這件案給我們最少有幾個啟示。第一,言論自由絕非沒有底線,不要誤以為「言論自由」是免死金牌,表達什麼都不會觸犯法律。對政府、對官員抨擊,不是問題,但不可煽動他人犯法,誤導他人崇尚暴力,或者鼓勵他人背叛祖國;第二,教育界縱容了一撮反中亂港分子,在過去的日子中於課堂上散播煽動信息,鼓吹學生仇恨祖國。這班老師對40歲以下的人造成的禍害,在2019年修例風波之中,就可以看到很多很多的例子。特區政府必須對教育界動大手術,切除毒瘤,否則惡勢力仍會潛伏。第三,因應現在香港的實際情況,律政司可考慮把《煽動條例》罰則提高,增加阻嚇力。既然本案交由區域法院,而不是裁判法院審理,也代表「羊村」案已被界定為案情不輕的案件,故此修訂《煽動條例》,能彰顯觸犯此罪的嚴重性。
希望有良知的家長們,以此案為戒,在選擇兒童課外讀物和影視作品時,謹慎細看內容,千萬不要讓孩子們被洗腦,將來變成暴徒的一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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