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廣濟)香港最近20年整體工業意外率一度明顯下降,但近年隨着疫情爆發,建造業工業意外率趨升,2021年致命意外個案更達25宗,是2018年以來最多。若證實僱主要為意外負上部分責任,法庭可根據現行《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對僱主作出最高50萬元的罰款,以及監禁3個月至12個月。該條例沿用25年已落後,罰則遠遠低於其他發達地區的規定,法庭判決時也輕手,故2020年至今,建造業與致命意外有關的定罪傳票,平均罰款僅20,974元。工作場所職業健康及安全管理人員工會理事李光昇博士表示:「唔通一條人命淨係值兩萬蚊?希望政府及早修訂提高罰則的同時,也要提高量刑標準。」
香港的工業意外一度獲改善,對上一次天秤倒塌嚴重意外是2007年7月銅鑼灣舊三越百貨公司地盤,天秤倒塌釀成兩死5傷。然而,《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罰款及量刑標準偏低,根據勞工處統計數字,由2020年1月至今年3月為止,勞工處合共發出4,408張已定罪的職安健傳票,罰款金額合共為3,444萬元,平均每張傳票罰款為7,813元。若只計及致命意外,由2020年1月至今年3月所有行業的致命意外,定罪職安健傳票數字為296張,平均每張罰款金額為22,928元,若單計建造業與致命意外有關的定罪傳票,每張傳票罰款進一步下降至20,974元。
最高罰50萬 20多年來未改
李光昇表示,現行條例罰則及量刑標準過低,不足以對僱主起阻嚇作用,「目前條例中,最高罰款50萬元、最長監禁12個月的標準,是自1997年至今20多年以來都未有更改。」
曾出庭擔任工傷證人的李光昇指出,法庭的量刑通常參考過往個案判決,「上一單意外罰兩萬(元),今次罰多少少兩萬二(元),這樣量刑如何起到阻嚇力?」他建議,在提高量刑的基礎上,罰則量刑應具體化,「死亡罰幾多?重傷罰幾多?管理疏忽罰幾多?培訓不足罰幾多?諸如此類亦應當清楚列明。」
特區政府5月份於立法會首讀《2022年職業安全及職業健康法例(雜項修訂)條例草案》,擬加重罔顧後果並導致工人死亡或重傷的僱主違例罰則,包括修訂《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以及附屬法例。法案建議涉及極嚴重職安健違法行為,可交由較高級別法院審理,最高罰款額增至1,000萬元,最高監禁兩年。
李光昇指出,香港現有法例工傷官司被告為僱主、即公司,而並非像內地有法人代表需要承擔責任,因此大判、二判各判頭間亦會相互卸責,「香港法例只指出由公司負責人承擔罰則,咁究竟誰是公司負責人?存在很大爭議。而在英國工傷案件,公司負責人指定是公司董事,若發生工業意外死亡個案,董事最高可被判定誤殺罪行。」
勞工處現時在嚴重工業意外發生後,對僱主蒐證時間有限,未必能將他們繩之以法。因此,工聯職安健協會建議修訂《工廠及工業經營(安全管理)規例》內有關「安全委員會」組成,要求公司委任董事擔任安全委員會主席,並簽署文件確認相關工序及設施合乎安全法規,如有失實須負上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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