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指基金理事是否符資格管理 應由法庭給予指示非律政司作出
已故華懋集團主席龔如心逾1,400億港元遺產案,華懋慈善基金(下稱基金)、律政司司長和遺產管理人在遺產管理計劃上未能達成共識,希望交由法庭定奪。基金一方昨日在高等法院陳詞時進一步反對律政司一方提出的異議,認為基金理事是否符合資格管理遺產,或是否應施加限制條件,應由法庭給予指示,而非律政司作出。基金認為,只有法庭才能確定基金理事的任職資格,希望法庭撰寫遺產管理計劃時,以「近似原則」盡量滿足龔如心遺囑中所表達的意願,並嘗試邀請聯合國秘書長、國務院總理和香港特首作為信託監管人管理龔如心遺產。◆香港文匯報記者 葛婷
代表華懋慈善基金的資深大狀文本立昨日表示,律政司司長及遺產管理人均稱華懋慈善基金資不抵債,並非合適人選去管理遺產,但文認為,只要給予他們時間籌錢,就可以解決無力償債的情況。
文指出,律政司司長及遺產管理人兩方陳詞時都將矛頭直指龔如心胞弟、基金理事會主席龔仁心,但並沒有指明是整個華懋慈善基金理事會還是龔仁心非管理遺產的合適人選。
文本立強調,管理人無權力更改信託人,其在框架下的角色是在管理遺產上提供專業協助,而非打擊基金的理事。
法庭才能確定基金理事任職資格
文本立強調,如律政司及遺產管理人要求法庭裁定某人並非合適人選去管理遺產時,理應明確指出問題所在及提供證據支持,並給予機會作出盤問和反駁,否則有欠公允,希望法庭不要理會律政司司長及遺產管理人的要求。至於理事是否是合適及有資格的人選,應由法庭作出指示,而非律政司作出,而律政司提出對人選施加限制條件,也應由法庭給出指示。
文本立指出,考慮到遺產的規模,只能由法庭才能確定基金理事的任職資格,若律政司堅持設計限制條件,基金可在法庭指示下與律政司商談,若雙方意見達成一致,並滿足法庭確定的條件,基金應立即被法庭委任為正式的遺產信託人。
他強調,即使遺產管理方案未能完全與龔如心遺願一樣,亦希望盡可能跟從龔如心意願。法庭有權撰寫及修改遺產管理計劃,希望律政司司長、華懋慈善基金有限公司以及遺產管理人三方向法庭提交遺產管理方案的草擬版本,其中列明同意或不同意對方計劃之處,再由法庭解決有關爭議,決定採納哪一方的建議,以制定各方協商版本的遺產管理計劃。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