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人認暴動囚3年半加監7個月 法官批蓄意挑戰司法制度
「12逃犯」中的其中7人,除了在本港涉及的黑暴案外,還因企圖潛逃而被加控一項妨礙司法公正罪。案中6人於前日認罪,餘下1人李子賢昨日亦出庭認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王興偉在判刑時指出,各被告潛逃前都面對刑期以年計的嚴重控罪,屬有預謀犯案,計劃周詳,蓄意挑戰及蔑視香港司法制度,遂判7名認罪被告入獄10個月。其中,李子賢於上周承認暴動被判囚3年半,王官下令將其本案的3個月刑期,與暴動案刑期同期執行,換言之,李子賢要加監7個月,總刑期為4年1個月。
◆香港文匯報記者 葛婷
認罪的7名被告依次為廖子文(19歲、無業)、鄭子豪(20歲、技術員)、張俊富(25歲、學生)、張銘裕(23歲、兼職運輸工人)、嚴文謙(23歲、銷售員)、李子賢(32歲、物料測量師)以及郭子麟(21歲、學生)。其中,18歲青年黃臨福早前已認罪,被判入教導所;31歲機械技工黃偉然承認本案案情後,另因製造爆炸品罪被判囚20個月,是案的妨礙司法公正罪獲法庭存檔不予起訴。
眾被告學駕船 潛逃計劃周詳
暫委法官王興偉昨日在判刑指出,案中各被告潛逃前都面對刑期以年計的嚴重控罪,潛逃計劃周詳,由商議到成行足足半年,人力、物力、財力不能跟一般的潛逃比較。雖然未能證實誰是始作俑者,但眾被告積極參與,包括學駕船等,而潛逃的12人涉及不同刑事案件、有預謀,還有其他涉案者,「嚴重性由此可見一斑。」
他強調,不論從被告主觀角度、還是社會客觀角度,眾被告的「用心」行為,顯示各人對司法制度輕蔑及蓄意挑戰。而在大眾眼中,本案與不依法庭指示歸押,性質上有相同之處。
王官指出,本案量刑有3個準則,包括原本罪行的嚴重性、構成妨礙司法公正行為的持續性,及對司法公正的影響。他引用同案被告黃臨福的案例指,妨礙司法公正罪以18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是合適。不過,考慮到律政司從未以「妨礙司法公正罪」檢控潛逃者,而本案是香港司法史上首案,加上被告在內地被捕後,分別被判監4至7個月,遂將量刑起點下調至15個月,各人認罪減刑三分一,終判眾被告囚10個月。
就被告之一李子賢早前就暴動罪被判監禁3年半,法官在考慮整體刑期後,下令將本案3個月與該暴動案同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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