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文森)對於「小童挨跌公仔」事件,多名法律界人士看法基本一致,認為商家有責任保護好店內裝潢,小童的父母無須即場作出賠償。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主席、大律師馬恩國昨日接受香港文匯報訪問時直言,小童屬於沒有民事行為能力,一般不作為受民事責任處罰的主體,而香港使用的普通法亦未有規定父母須為子女造成的民事第三方傷害作出賠償,「今次是無心的,但即使小童蓄意損壞,(法例)都未話要家長賠。」
馬恩國表示,香港目前最低刑事責任年齡是10歲,即10歲以下兒童屬「不能犯罪」,絕對不負刑事責任;民事責任方面,雖然法律未寫明10歲以下兒童豁免,但由於兒童名下一般沒有資產,亦沒有清晰條款寫明父母有連帶責任,即使兒童故意損壞商品或店舖裝潢,商家亦無法要求父母必須為子女行為作出賠償。「像這類民事侵權、對第三方造成傷害的事件,在香港適用普通法,而普通法屬於判例法,沒有條款約束幼童的民事責任,也沒有說父母要負責賠償。」他指,如果是僱主和僱員的關係,僱主須為僱員的行為在民事方面負責,但顯然親子關係不在此列。
須確保通道暢通無阻
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副主席、法學教授傅健慈表示,就本案而言,店方要舉證證明這個小孩刻意破壞這個公仔展品,造成該店損失;就算店方勝訴,該小孩也可能沒有能力作出賠償,結果店方都是花了時間金錢去循民事訴訟追討賠償,最終都是得個「零」。至於父母是否疏忽?法律原則是父母在考慮到子女本身有「搗蛋」(meddle) 的傾向,卻沒有對子女的活動可預見產生的危險,採取合理程度的監管及控制,就屬於疏忽了。
他強調,店舖本身有責任放好、圍封公仔,並放置警告牌,確保店舖員工和客人的安全及通道暢通無阻。
大律師陸偉雄表示,事件中店方沒有採取保護措施鞏固巨型公仔,對於公仔損毀理應「分擔責任」,故不能將全盤責任推予涉事幼童及家長。對於要求家長當場賠償的職員,如證實其有誤導,甚至有「欺詐」之嫌,涉事家長可循民事索償討回賠償額。陸偉雄提醒家長,若遇到類似情況時,對於店方的要求必須冷靜商討或報警求助,無須立刻賠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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