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情況可申請破欠基金
◆僱主未能支付工資(或其他債務)
◆僱主在不合理的情況下,將機器或原料搬離工作地點
◆工作地點突然關閉
◆僱主突然失蹤
◆僱主的資產或貨物由法庭執達吏扣押
申請程序
【步驟一】僱員與勞工處勞資關係科聯絡
【步驟二】勞資關係科職員與法律援助署聯絡,協助僱員進行法律程序 (【擬修訂】勞工處或基金直接聘請法律專業人員,使申請者無須申請法援)
【步驟三】僱員入稟法庭,要求對僱主發出清盤或破產呈請,同時追討欠薪、未放年假薪酬等款項
【步驟四】僱員同時可向破欠基金申請特惠款項,以墊支欠薪、遣散費等,欠薪上限為3.6萬元(【擬修訂】欠薪上限升至8萬元)
【步驟五】勞工處薪酬保障科處理及審核申請,並通常以郵寄支票發放獲批的特惠款項
【步驟六】若對申請結果有異議,申請人可聯絡薪酬保障科提出覆核
【步驟七】若仍不同意覆核結果,該科可協助申請人向基金委員會提出上訴
資料來源:勞工處相關簡介
整理:香港文匯報記者 文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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