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文匯全媒體報道:早前報道,一名黑衣男子於疫情嚴峻期間,疑在葵涌邨的大廈內向單位的門鐘、門柄吐口水,引起邨內居民恐慌。警方事後拘捕1名居住在同邨另一幢大廈的男子,並控以遊蕩罪。案件今日(26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主任裁判官徐綺薇應控方要求撤回遊蕩罪,被告承認2項在公眾地方吐痰罪,被判即時監禁30天。(點此查看報道)

35歲被告吳麟聰,任職冷氣水電維修工人。他被控2項在公眾地方吐痰罪,指他於2022年1月22日,在新界大窩口道葵涌邨春葵樓9樓的2個單位外,將痰吐在公眾地方,而該處並非供污物、污水或廢水用的容器或溝渠。
辯方求情時指,被告已深感後悔,明白自己的所作所為有厭惡性,並向公眾作最深切道歉。而在公眾地方吐痰罪最高刑罰為監禁3個月及罰款2000港元,雖然被告已還柙一段日子,辯方冀法庭只以罰款處理。唯裁判官拒絕接納辯方說法,指案發當時正值第五波疫情,被告故意向相關住戶吐痰,行為自私,完全不顧他人健康,有散播病毒的風險。裁判官又批評被告無公德心,亦欠缺正常人應有的衞生準則,最終就2項控罪合共判監30天。而被告至今已還柙3個月,料可獲得即時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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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丁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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